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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酝酿新急救条例 医疗机构拒收病人罚3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7日 08:57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蔡民 游曼妮) 近日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 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最高可处以单位3万元、个人1万元的罚款。

  据悉,这是首次对医院急救病人出台具体的处罚措施,在广州医疗界引起强烈反响。省卫生厅表示,暂时未打算修改现行条例,针对交通事故急救病人社会救助办法正在完善中

  拒收病人医院最高罚3万元

  在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栏,条例给出了相关处罚,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或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要限期整改外,要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比广州市及全省现行的急救医疗条例,深圳市的这部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提出了罚款标准。而以往的规定均是较为模糊地指称:发现拒收急救病人的医疗单位及个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小医院转诊病人现象较严重

  日前,记者就此咨询广州市部分医院有关人士时,他们纷纷表示,小医院转诊病人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不但在推诿责任,而且还耽误了抢救治疗时间,目前,广州在这方面一直没有相关的处罚机制来监督执行。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都认为,类似的规定对正规大医院并没有坏处,有利于减少小医院不负责任往大医院推病人的情况。如果小医院是为了甩经济包袱恶意转院时,则应该由主管部门进行监控。

  广东省卫生厅主管医政工作的廖新波副厅长表示,全省暂时未将修改现行的急救条例纳入议事日程,深圳独立出台的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短期内难在全省推广。廖副厅长透露,有关交通事故中的急危重病人抢救、治疗费用问题,卫生厅、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正在加紧制定相关条款,以期尽快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医院呼吁成立急救基金完善处罚制度

  记者在采访广州市部分三甲医院时,他们均认为,医院每年接收的急、危、重伤病员亏损的医疗费高达数百万,急救病人医疗欠费问题已成了医院的主要负担,出台规范医院急救举措无可厚非。但完全强调医院和医生的责任也是没有道理,如今医院基本上要靠看病收入来维持正常营业,欠费必然会影响医院的经营状况。

  为此,他们呼吁,如果政府部门成立相应的急救基金,病人救活后不能靠医院全包,政府民政部门应该出台配套的社会救助措施进行制度衔接,为医院减负,那么医院医生违规则理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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