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新措施保证农民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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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 10:51 新京报 | ||||||||
下发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细则 本报讯 (记者 陈光) 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明确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原则、范围与实施办法。国税总局有关人士特别强调,农业税
《通知》中规定,凡改变农用地性质不能再用于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都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核减,并相应核减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绝不能将这部分农业税平摊到其他纳税农户头上。 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减范围包括: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实际已转为建设和农村兴办公益事业用地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因自然灾害损毁造成无法复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其他已征占应当核减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对于农业税计征土地因上述原因减少的,农业税征收机关都应当予以核减。 国税总局有关人士指出,由于目前农村仍然存在着个别因国家工程占用、退耕还林以及其他原因无法耕种但没有及时核减农业税的土地,而这部分土地上的农业税却平摊到其他纳税农户头上,这就导致农民税收负担加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通知》中再次强调,只要农业税计税土地被占用,不论有无手续,都要先行核减,再补办手续,不得将这部分面积计算的农业税负担平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