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销售拟实行新办法 销售将全进专卖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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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 10:5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 (实习记者 杨学聪 记者 窦红梅) 自2005年1月1日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商务部近日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服务点间距最多150公里 《办法》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车型停产要公示 《办法》明确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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