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景台一房多卖案住户败诉凸现售楼陷阱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 19:4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许琛、实习生黎展雄报道:曾在广州房产界掀起大波的“丽景台一房多卖”纠纷,昨天在东山区法院一审判决。 丽景台一些业主所购的房屋被重复抵押,长期办不了房产证。李先生等两住户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昨天,东山区法院一审驳回两住户的请求。
签了合同却无“产权” 丽景台绿欣阁2401房住户李先生夫妇于2002年10月5日花了75万元向发展商新创业房地产公司购买了这套商品房,首期付款38.8万元,余额办理按揭。但后来从房管局得知,同年11月1日,发展商又将房屋抵押给另一银行。与李先生遭遇相似的是2406房陈女士。为此,两住户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是房产权属人,并要求开发商为其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手续和产权证。 昨天,东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两住户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将房产出售给李先生、陈小姐后,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屋抵押给另一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流花支行),使该房屋同时存在两住户的债权和银行的抵押权。因为该抵押权还是在房屋所有权还未转移给两位住户之前设立的,而两住户的买卖合同因未“鉴定登记”,故对该房屋享有的只是债权请求权,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买卖合同没有对抗银行抵押权的效力。而且,广州中院已于2003年12月26日判定农行流花支行对这两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法院驳回了两住户的诉讼请求。 买楼且慢“一次付款” 得知结果,李先生觉得无奈,自己付了巨额房款,却只得到“房屋债权”。据李先生介绍,此前,丽景台另有两个单元也与发展商打官司,由于他们是在房产被抵押后再认购的,因此打的是赔偿官司,虽然胜诉,但“赔偿150万元”只是一个书面数字,债台高筑的开发商根本就不可能偿还。而李先生和陈小姐两户则是签了买卖合同后,才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因此,他们才选择了打确权官司,没想到被驳回,李先生表示,准备上诉。 记者为此采访了广州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他认为,东山区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法规定:发展商与买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几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拿到房管局进行“鉴定登记”,经过“鉴定登记”,发展商就不可能再将房屋重复抵押,这样买房者才能办理房产证,房屋才算真正是自己的。在李先生的个案中,发展商没有到房管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由于发展商所递交的房屋抵押申请符合银行的有关规定,农业银行流花支行在不知具体情况下受理该抵押申请,在法律上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受到优先保护,因此该行对房屋有优先受偿权。买房者此前签订的房屋合同虽然有效,但已不能依据该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 杨律师认为,发展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拿到房管局“鉴定登记”,这是涉嫌欺骗买楼者的行为,李先生应当以涉嫌欺骗罪起诉发展商。律师还提醒,为防发展商重复抵押,购房者最好不要一次付清房款,要等到发展商将《买卖合同》拿到房管局“鉴定登记”后,才付清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