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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受困“红帽子” 上亿资产归属悬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 17:01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穆易 特约

  一个曾经不得不带上一顶“红帽子”的乡镇企业,在控股发展成一家股份公司后,当地政府突然下文免去“红帽子”企业领导的职务,并加紧公司“改制”,准备将企业对外拍卖。几千万乃至上亿企业资产的归属顿成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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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的洪湖景色怡人,油菜花香。

  但记者无心欣赏“江南草长”、“杂花生树”的风景。这是因为,地处湖北洪湖市曹市镇的一个乡镇企业,将被政府“改制”拍卖的案例,让记者震惊。

  2003年9月,曹市镇政府有关人员以改制为名进入湖北振声集团、洪湖振声实业总公司,收走行政、公文、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制造证、设计证、营业执照等相关物品。

  2003年10月29日,湖北省洪湖市曹市镇镇政府下文免去洪湖振声实业总公司杨新远的总经理(法人代表)职务。

  据了解,2003年11月13日在曹市镇工业办公室,曹市镇政府组织了“董事会成员会议”,其“会议纪要”称,“由于企业改制的需要,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调整振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经董事会成员推举并一致通过×××同志任振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并按程序举手全票通过”。

  然而,这个盖有洪湖市曹市镇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印章的“振声集团董事会成员会议纪要”,作为手写体,明眼人一看,自始自终似乎就是同一种笔迹,其中的董事会成员签名既无个人手印,也无个人印章。有趣的是,其中一个董事李秀芳经人证实,当时其人在青岛,并不在洪湖,根本就谈不上签字。

  2004年2月11日,洪湖市及曹市镇有关部门以研究工作为名,将杨新远以及原公司副总经理苏东寿“控制”。湖北振声集团自此陷入生产、经营、销售非正常化,大量的企业订单付之东流,企业由盈利转向亏损的状态。

  按照其一些股东的说法,从最初1971年的曹市五金厂建厂以来,政府从未出过一分钱,甚至使用土地的钱都由企业支付购买。那么,曹市镇政府到底有何种理由,能够免去洪湖振声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职务,进而调整湖北振声集团董事长,并着手企业“改制”呢?

  祸起“红帽子”

  经调查,曹市镇政府所认为的依据,主要是过去湖北振声集团的最大股东—洪湖市振声实业总公司,曾经为了发展,不得不带上“红帽子”的历史遗留问题。

  湖北振声集团作为股份公司,由1986年的湖北压力容器制造厂转变而成。在此以前,湖北压力容器厂的最初前身,是1971年由7个五金匠共同创办的曹市五金厂。

  到了1987年,湖北压力容器厂成立时,在编员工已经达到150多人。1990年湖北压力容器厂因为发展的原因,通过当地政府将企业性质由“集体”变为“国营”,时年在编人员达到了230多人。

  1997年,湖北压力容器制造厂的另一块牌子—洪湖市振声实业总公司,与洪湖市振声不锈无缝钢管厂等六家发起人,共同发起组建湖北振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10100万元人民币。其中洪湖市振声实业总公司出资7580万元,占75%的股份。此时,公司编制人员已经达到380多人。

  在整个股份制企业中,最大的股东湖北压力容器制造厂,即洪湖市振声实业总公司的性质,因为历史原因,变更为所谓的“国营”。

  国有?非国有?

  湖北振声集团到底属于谁?这首先要搞清楚控股湖北振声集团的最大股东—洪湖市振声实业总公司(湖北压力容器制造厂)到底属于谁的问题。

  据了解,1990年湖北压力容器制造厂以集体企业名义上国营企业的牌照,的确是出于当时经营发展的需要。

  曹市镇人民政府1990年7月27日致上级政府洪湖市的一份请求变更企业性质文件,可以说明问题—“在近期的业务交往中,一些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向该厂提出今后只与国营企业做生意、打交道。为了不让业务丢掉,压力容器厂对外自称是国营企业”。“为了帮助该厂业务往来方便,创造条件,保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在不改变现有隶属关系和领导体制的前提下,特请示市政府出面给该厂办理一个国营企业性质的营业执照”。

  洪湖市编制委员会文件(洪编[1990]001号)《关于将洪湖压力容器制造厂列入预算外国营企业的批复》指出,“为了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湖北压力容器制造厂'列入预算外国营企业。该厂的人员性质、隶属关系均不变”。

  湖北压力容器制造厂变更企业性质时的审验注册资金表显示,在企业固定资金出资这一项内,政府的出资数为零。在流动资产出资这一块,标明国家资金来源的有120万,而企业资金出资有687万。全部注册资金,来源于国家资金的有120万,来源于企业的有1007万。显然,政府并没有占到湖北压力容器制造厂的控股股份。

  了解湖北振声集团内情的人说,其实就是所谓政府出资的120万,也只是一个形式,这主要是出于变更企业性质的需要。政府并没有真正出钱。

  记者在洪湖市,以及洪湖市曹市镇,向相关官员寻求查看政府实际出资的证据时,都被婉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雄继宁认为,“红帽子”问题是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由于不同所有制企业存在歧视待遇,所带来的特殊历史问题。但从谁投资、谁受益的角度来看,“红帽子”企业需要首先从出资的形式上界定产权。如果这个企业是国有的,那么政府可以任免企业的领导。但是如果政府只是参股,那么作为股份公司,重大行为应由股东大会等来决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是公有制的两种形式,企业不可能既是集体企业,又是国有企业。但是政府如果没有出资,却要利用“红帽子”身份,变更企业法人,肯定不对。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炎廷指出,除非政府拿出了出资120万,或者以后追加了投资的证明,否则以现有的证据来看,政府并没有占有湖北压力容器制造厂的最大出资比例。所以洪湖市振声实业总公司,即湖北压力容器制造厂,也是湖北振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控股75%),名义上是国营企业,实际上在成立时肯定是非国有企业,或者至多是含有国家股份的集体企业。同样,湖北振声集团也只能至多是含有国家股份的集体企业。

  洪湖市相关官员似乎也认同这一点。其给《中国经济周刊》的函指出,“湖北振声集团公司从历史到现在完全是名副其实的乡镇集体企业,……该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非常明确地注名其属于集体企业性质”。“至于文中提到的集体企业改为地方国营,这在计划经济时期是一个正常的事情”。

  京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星水表示,集体企业当时为了经营的需要,带上国有企业的帽子,一般是基于发展的需要。如果当时当地政府出资的比例未占到控股成分,只能说明该企业的形式具有虚假的成分。但是政府此时以企业有国营企业牌子为由,行使大股东的权力,任免企业领导,肯定是违反相关公司法的。

  洪湖市相关部门的函还指出,“湖北振声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杨新远曾任曹市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此职务于2002年8月免去),现在仍然是曹市镇在编机关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委派到振声集团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的”,同时又指出“杨新远担任振声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实行的是任期目标责任制,属承包性质”。

  梁炎廷认为,洪湖市政府说振声集团原总经理杨新远既是受政府“委派”,又是“承包”,这本身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委派的情况一般是指任命,是自上而下的行为,不能独立行使经营权和决策权。但承包不同。承包是指两个相对独立的主体,通过一种合同关系,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能独立行使经营权和决策权。

  “改制”之后

  “(搞垮一个企业)不要半年,几天就够了,振声(集团)现在已经垮了”。说这话的是振声集团的一个股东。

  该股东表示,2003年10月,当地政府以改制为名,不按法定程序,免去原振声集团董事长、湖北振声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杨新远的职务,并任命曹市镇一位副镇长为振声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同时兼湖北振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职务,对此,振声集团的股东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并将这位到振声集团上任的新领导“请”走。

  许多股东表示,当时赶走他,是因为任免行为并不合法。据了解,至少有湖北振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56名职工,认为洪湖市曹市镇政府此举是行政侵权行为,对此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梁炎廷指出,洪湖市相关政府部门已经侵犯了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和乡镇企业所有权。因为乡镇企业的重大行为需要由所有者来决定,但小股东是不能对公司大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不具有控股权的政府可以指导,但不能强迫改制,强迫改制就侵犯了企业所有权。洪湖市的相关地方政府并没有真正占有湖北压力容器厂的控股股份,但曹市镇镇委非法任免湖北压力容器厂的总经理和法人代表,已经侵犯了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三)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四)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前款行为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数名湖北振声集团股东、原振声集团职工表示,自从新任领导被职工在1月24日“请走”并再次上班后,企业的经营形势急转直下。振声集团厂房价值达30-40万的设备被偷走,迄今没有结果。此外,由于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等被全部收走,营业执照的法人变更没有完成,导致旧订单完不成,企业新的订单也难以签订。比如广东建滔石化有限公司以前的订单就没有完成,即使广东建滔石化有限公司领导从广东飞过来催购也未结果。

  但受影响的远不止这些。

  上海洪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杜元浩,是湖北洪湖人,2004年年初来到洪湖寻找投资机会。出于对于家乡的热爱和投资诚意,他于2004年2月22日划了170多万元的钱到洪湖市投资。后来杜元浩了解到湖北振声集团要被曹市镇政府出售的消息后,出于对振声集团的品牌认知,以及自己有建筑和市政方面的专利的考虑,准备拿2800万收购该企业。

  杜元浩说,由于洪湖地方部门不配合,营业执照办不下来,他不得不于2004年3月2日收回了资金,并决定把这笔资金转投到与洪湖一水之隔的湖北仙桃市,并且由于对地方政府相关做法不能认同,杜元浩最终也打消了收购湖北振声集团的念头。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作为企业家,其个人是真心实意想发展洪湖,所以对洪湖的投资具有极大的热情。

  据悉,目前当地政府正加紧“改制”振声集团并拟将该企业对外拍卖。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翁春辉认为,改制并非法律概念,只是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改组或者改造,必须依法进行。“振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为股份有限公司了,又何来“改制”之说?振声实业总公司出于经营发展的需要,在所有制形式上人为地拔高为“国有企业”,但根据历史事实,这并不能改变其属集体所有制的实质。抛开这一点不说,振声实业总公司作为振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六个股东之一,与振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显然不能等同。《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免必须由董事会决定,而董事会会议必须依法召开,遵守法定程序。哪里由得作为股东之一的上一级政府说了算?曹市镇政府只有在振声集团属“国有独资公司”,而且该公司是其单独投资设立的情况下,才可能拥有任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曹市镇的行为有行政侵权之嫌。

  本刊将继续关注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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