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无工商营业执照亦无税务登记证的寿险代理人却需缴纳营业税!全国百万寿险代理人,即通俗所称的寿险营销员对此实在不能理解。连日来,多家寿险公司的营销主管向本报记者诉苦,称他们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还被视作个体工商户上交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权威人士向记者透露,保险业上下的艰苦努力可能将获得胜利: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险业协会已达成初步共识,国家税务总局可能将出台个人寿险代理人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寿险业集体抗争“不当征税”
某寿险公司的广州地区的个人代理部门负责人向本报记者称,早在几年前,广州市地税局已转发了有关寿险代理人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文件,但遭到广州地区的所有寿险公司的集体抗议。寿险公司曾以同业公会的名义与税务部门进行过无数次沟通,认为此税不合理,希望获得免征政策。
一位寿险业老行尊还告诉记者,不仅各寿险公司各通其途表达抗议此税,2000年底正式成立的中国保险业协会更将寿险代理人的营业税问题作为第一件大事,与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沟通和交涉。
寿险公司质问是:代理人的保费收入已计入寿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寿险公司已经为此缴纳了营业税,代理人为何还要再次缴费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代理人既然是自然人,无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为何被视作个体业主?如果缴纳营业税,税务和工商管理部门应核发有关证照。即便寿险代理人需缴纳营业税,应自行前往税局营业大厅自己办理,为何由寿险公司代为扣缴?
然而,多次的交涉和沟通无果后,寿险公司在法规面前不得不相继“照章办事”。但最后一家抗争的公司直至今年初方才依法纳税。寿险公司极力安抚代理人
寿险公司相继接受执行税务部门的文件后,代理人队伍炸开了锅。
一位寿险代理人主管称,当闻知其所在公司将为其代扣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时,他实在难以理解。他所管辖的代理人队伍更是一片质疑声。但不少代理人佣金收入并不高,对凡超过800元即须全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规定实难苟同。
一家寿险公司的一位人士称,公司为此向代理人费尽口舌解释有关现行规定,并称公司及行业组织已作出种种努力,但目前只能照规办事,毕竟国税总局有红头文件。
代理人是寿险公司业务开拓的主力军。据业内估计,目前,各家寿险公司共拥有个人代理人约百万人。代理人的士气和利益直接影响到寿险公司的业绩。因此,寿险业一面执行着有关规定,但未一直放弃争取免税政策的努力。税务部门完全依法征税
针对寿险业的抗议,负责征收代理人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地税部门却称“完全依法征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征一处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实际上,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营业税,因此个人并不是营业税的免征对象。但由于种种原因,1994年—1997年,税务部门未开征寿险代理人营业税。1998年,广州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非雇员推销非有形商品取得收入要征营业税》的文件,并自1999年正式落实执行。但是在税务部门执行征税时却遭遇较大阻力。直至1999年10月,该税种尚未能征收。
此人士还称,税务部门曾就有关税法条文向寿险业进行了尽可能详尽的解释。根据《劳动法》和《保法险》,寿险公司代理人不是公司雇员,而只是代理关系,正是有关规定中营业税纳税对象。但是如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寿险业的特殊情况实施免征的优惠政策,地方税务部门肯定执行不怠。但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下发之前,仍将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报记者谢艳霞
有关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二条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记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记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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