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搜索 短信 分类 聊天 企业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产经动态 > 聚焦保险市场 > 正文

寿险代理人欺诈谁之过 保监会打板子保险公司不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5月21日 11:1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马斌

  2002年春,沙尘暴不期而至,屡次光顾京城。

  同一时期,一场因寿险代理人误导、欺诈行为引发的风暴袭击了国内某些寿险公司。

  “顶风进谏”

  2000年3月、4月、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连续下发文件,对制止寿险代理人误导欺诈行为作出紧急通知,并于4月下旬先后在北京、杭州召集各中资寿险公司的头头脑脑共商大计。

  2002年3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保监办发[2002]16号文件(全称是“关于贯彻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6号文件”)。通知第一条明确指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行为代表保险公司的行为,代理人在销售新型产品过程中出现的误导,保险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料,一周内,立即有保险公司洋洋洒洒数千言“进谏”保监会,对文件精神尤其是通知第一条对保险公司对其代理人的误导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说提出异议。并建议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如下:

  “即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只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才由保险人承担;不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不视为保险人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

  对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责任归属问题,该保险公司文件援引了《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从法律上对保监会16号文件提出异议。“《保险法》第122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48条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代理人定义。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正是基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在保险公司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保险公司支付销售人员佣金(即代理费)。因此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作为一种特殊行业的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应是代理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其法律责任的归属应适用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代理关系法律责任的规定。

  基于民事代理关系一般原理,不是代理人的所有行为均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只有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所做的行为,才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被代理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而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所为行为,除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否则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代理人)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代理收取保险费和代理推销保险公司指定的保险商品时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而不在以上授权范围内,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应由保险销售人员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情况,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基于保险代理合同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关系,适用代理关系的原理,即只有保险销售人员(代理人)在保险公司(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才能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引自某保险公司“进谏”文件)

  对于投保人是否应承担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过失责任,该公司的上报文件中有这样的界定:

  “保险合同时建立(在)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的民事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与投保人法律地位平等,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各自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保险人在投保单及产品说明书上均提醒投保人,应在阅读并了解相关内容后,在投保书及相关文本上签名确认。而一些投保人忽视自己的注意义务,仅仅轻信个别业务员的误导,而未对保险代理人提供的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中明确解释进行研究,致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投保人应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失责任。”(引自某保险公司“进谏”文件)

  上海专事经济官司的吴律师在仔细阅读过上述文件后指出:“从法律意义上讲,该公司的文件内容完全站得住脚。”

  “但这并不意味着代理人的误导行为与保险公司毫无干系。”此话恰与保监会的意见不谋而合。

  保监会痛下狠手

  整整一个月后(4月29日),不仅“进谏”的保险公司本身,各寿险公司均收到了保监会对该公司上述文件的批复文件,批复意见与4月上旬保监会下发的另外两份文件与上述保险公司的“进谏”内容针锋相对。

  批复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请你公司在学习好《合同法》、《民法通则》的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人民保险法》,切实落实保监办发[2002]16号文件及近期关于营销员误导问题的一系列通知精神。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而在更早的4月3日和4月8日,保监会先后下发《关于严厉制止寿险营销员误导欺诈行为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加强新型产品销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并随文下发保监会主席马永伟的亲笔批示:

  “问题表现在营销员身上,根子在寿险公司的体制和管理上,是吸取教训、切实解决问题的时候了。”(马永伟2002.4.8)而紧急通知(4月3日)也指示:

  “……各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寿险新型产品销售的管理。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误导宣传的查处力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查出的误导行为,我会将按有关法规追究保险公司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作出取消违规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停办违规公司相关业务的处罚决定……”

  而在4月下旬保监会先后将各中资寿险公司老总召集到北京、杭州两地开会。会上,马永伟指示,保险公司不能仅仅重视发展速度和规模,更要提高业务的品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而对于新型产品出现的问题,则要“先治标后治本,将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

  迷局

  “从《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上看,保险人对其代理人的越权行为不负法律责任。”吴律师说,“但是,如果保险公司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代理人存在误导欺诈行为而不作为时、则另当别论。”

  事实上,不仅某些中资保险公司,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在发生投诉时,也自觉不自觉地将责任推到保险代理人身上。

  “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对代理人负有日常的监督管理责任,无论是《保险法》还是《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吴律师说,“目前国内保险的立法比较滞后,《保险法》的实施细则迟迟未出台,《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仍然是试行,法律上存在空子。”

  “但是诚信确实是保险公司应当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吴律师补充道。

  “无论哪一家公司,其高层管理人员都不会故意去唆使代理人的误导和欺诈行为,问题主要出在下层。”一位在保险公司长期工作的管理人员张某(化名)说,“目前绝大多数寿险公司对代理人的考核都是以业绩为主,在这种体制下,代理人的趋利心理会诱发误导和欺诈行为的发生,甚至泛滥。”

  “分支机构区部经理(通常也是代理人)是最重要的一环。”事实上,一位保险代理人说出了其中的真正原因,分支机构区部经理所下发的有误导性的材料以及对代理人本身的误导性培训,是造成某些公司代理人大面积误导客户的主要因素之一。”培训时根本没有提到有负收益率的可能。”而在上海某新型产品率先推出并取得“良好战绩“后。全国很多地方都来上海取经,“傻瓜手册”、“行销宝典”等有误导性的所谓“话术”也因此传播到了全国各地。

  “保险代理人与其他行业的代理相比还有其特殊之处。”张某说,“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更为紧密:国内保险公司通常会为代理人提供营业场所、组织业务培训。”此外,《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加上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名片上都赫然印着公司的标识,并写明营销主管、经理、襄理等职务,不明就里的人大多会以为代理人就是保险公司的员工。

  “正是个人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模糊才使某些保险公司有了推卸责任的托辞。”张某说,“这一场风波可能会引发国内个人营销体制和保险代理人佣金体制的变革。”

  最新的消息称,保险业界有管理专家提出可否采用日本的模式,将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员工来处理,以加强对代理人不当行为以及保险公司的约束;而对保险代理人佣金制度改革的初步想法是,降低首年保费的佣金比例,调高以后各年的佣金提取,以长期的经济利益弱化代理人误导欺诈等短期行为的动机。


   股票短信一问一答,助您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发表评论】【财经论坛】【短信推荐】【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空难赔付内外差九倍?为何三次空难三种赔偿
保单设计有缺陷 “投保热”暴露航险缺憾(图)
空难引发理赔思索 百姓投保理念存在四大误区
航空意外险销售增两成 空难引发乘客购保险热
图文:空难增强保险意识 航空保险排队买
保险天地:如何正确选择险种
坐飞机先买保险 首都机场航空意外险日销量增两成
上海家庭办理保险业务比例高达79%
聚焦保险市场专题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联通手机购买个人家园,百分百中奖!


分 类 信 息
:妙手一点就“挺”
   送你出国学英语!
   1.6元租涉外办公间
   亚运新新家园热销
   8万以下品牌车专卖
:都市夜风情-茜蒙
:国际长途0.33元/分
:青岛招商项目展
:与您相约-津鱼头
:戴超技足球表!
分类信息刊登热线>>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361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 1996 - 2002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北京市电信公司营业局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