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违反“竞业”协定 赔钱
高级白领认为,竞业禁止就是紧箍咒
本报记者 连芳报道 许多高级打工者因其工作性质,能够掌握公司的核心机密,所以在就业前往往要签订一份竞业限制的协议,约定辞职后不能在相同的行业工作,否则要赔偿
损失。昨日,一位杨女士因违反竞业禁止被法院判赔2.6万余元。很多白领认为这样的限制是他们头上的紧箍咒。
法院判决:员工向公司赔偿
杨女士原为北京思特奇公司员工,任职期间从事电信运营商市场的售前支持工作,担任高级产品经理。公司曾与杨女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杨女士在离开思特奇公司后一年内,不得组建或受雇于从事电信运营业务及增值业务相关联的企业。
杨女士离职选择的公司与原来的公司属于同行业竞争关系。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离职后在竞业限制义务期内到同业竞争单位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按照约定,杨女士应向思特奇公司赔偿共计26334.25元。
竞业禁止不能剥夺就业权
记者了解到,竞业禁止一般可分为两种,即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杨女士签订的是约定竞业禁止,约定竞业禁止在现实生活中最容易产生劳动纠纷。
律师王静曾经办理过此类案件,她表示现在很多高级白领曾经签订过这样的协议,但离职后由于不能在相关行业任职,失去竞争价值,往往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他们认为有些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单方面的,是套在他们头上的紧箍咒。
办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应遵循3条原则:其一,竞业禁止只能是限制员工的择业权,而不能是剥夺其就业权;其二,企业在限制员工的择业权时应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其三,竞业禁止时间不宜过长,避免影响员工依法享有的就业择业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