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六类人员不得外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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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10:44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蕾) 记者昨天从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获悉,新出台的《上海市人才派遣服务行约行规试行办法》将从行业自律的角度,为派遣人才权益提供保障。 新办法明确,人才派遣经营单位不得招聘以下六类人员:正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在职国家公务员;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人员;在岗涉及国家机密的人才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有违法嫌疑正在
人才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正受到越来越多用人单位的青睐。然而,由于现行法律与派遣业务契合度不高,派遣机构良莠不齐,人才派遣中“三角关系”的不融合一直是困扰求职者、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三方的难题。据介绍,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派遣法》,而《劳动法》对新的用工形式又难以涵盖,使有些纠纷往往得不到圆满的解决。 目前人才派遣中产生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加班费、社会保险、奖金等薪酬福利上。例如,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时,要付加班费。由于加班费是由用人单位计算并交给派遣公司发放的,若用人单位不足额计算,派遣公司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新出台的办法提出,人才派遣经营单位开展人才派遣服务,应依《劳动法》与派遣员工签订合同,约定外派人才的劳动待遇、工资支付及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方式;不得扣押外派员工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人事档案等原件,不得阻拦外派人才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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