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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尴尬(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 21:08 北京商报
解决办法:无责赔付仅限人身损害 既然无责赔付存在如此大的争议,是不是应该取消呢?目前,社会上一致的声音是把财险损失中的“无责赔付”原则取消,改为“有责赔付”,而人身损害中保留该原则。 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造成的伤害,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日本的交强险甚至规定其承保范围只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不在保障范围之内。为了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采取“无责赔付”原则顺应了世界立法的潮流和理念,此办法已为各国所认可。 但是,在车与车相撞的场合,如果只造成碰撞车辆本身的财产损失,采取“有责赔付”似乎也无可厚非。即在这种场合,即使在责任限额内,无责方保险公司对负有全责的另一方也不承担赔付责任,而全责方保险公司应当对无责方承担赔付责任。采取“有责赔付”原则,一方面能够打消社会公众对交强险的困惑,另一方面,可以激励司机遵章守纪,因为如果其不遵章守纪,负全责时自己不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一分钱的赔付。此外,现行“无责赔付”制度最多赔偿全责司机400元,“有责赔付”不赔偿这400元,对有车一族来说,这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交强险“无责赔付”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而设计的一种制度,车与人相撞当然应当采取“无责赔付”,车与车相撞又没有人身伤害时,两车处于均势地位,应采取“有责赔付”。 专家热评:无责赔付不得人心 不仅是车主对无责赔付不理解,很多专家也对此原则提出了质疑。 北京保险律师李滨在给保监会的建议信中称,交强险“无责赔付”这一原则,导致保险公司具体理赔人员的工作量、理赔程序、理赔手续、理赔成本不断增加,因此引发的保险理赔争议不可避免,扰乱了现行侵权法的法律体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实行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而非无责赔付原则。” 精算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孟生旺教授也表示,财产“无责赔付”的规定确实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悖,应该取消。孟生旺说,“无责赔付”赔偿限额很低(400元),受损方有能力自负,但保险公司管理成本却很高。假如A、B、C三车追尾造成三方车损,按照以前商业三者险规定,最后一辆负全责的司机要赔偿前两位司机的损失。而按照目前交强险规定,三车之间相互赔偿,最后抵消后才能得出最终赔款。“计算过程之复杂,连我这个业内人士都觉得‘头大’。”他说。 就连保险公司也对“无责赔付”原则提出了异议。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王少波表示,交强险理赔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无责赔付”,车主很难接受没有责任还要赔钱的方式。“在‘无责赔付’的前提下,甚至可能会出现合法不合情的问题,例如,对于一个只有700元钱的案子,无责就要赔400元。”另外,交强险实施前的几十年中,都是按责论处,现在改成“无责赔付”,车主确实需要适应一段时间。 “‘无责赔付’是交强险条款规定的,不是保险公司规定的。作为保险公司,我们能做的就是努力简化有关流程和程序,让客户尽可能得到帮助。”中华联合保险北京分公司车险部经理李扶坚说。他说,保险公司在处理无责赔案时,经常遇到车主为此大声争吵的事情,保险公司人员还要耐心为他们讲解。 在种种质疑声的攻击下,“无责赔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还站得住脚呢? 保监会对此的解释是,“交强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人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规定,直接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无责赔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也要获得400元的赔偿确实让人费解,不要说很多车主不明白为什么要有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人士也没搞清楚,只是按照保监会规定在被动的执行。现在各路专家也站出来呼吁取消这一规定,随着对“无责赔付”争论的不断升级,也许车主很快就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 名词解释 ■什么是无责赔偿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使车主没有任何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就肇事方的损害进行赔偿。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最多会赔付肇事方司机400元人民币。 ■什么是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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