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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 20:43 北京商报

  说说国外交强险

  日前,关于交强险的费率是否过高、保障范围是否太窄、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牟取了暴利的争议甚嚣尘上。那么,经历了很长发展时间的国外交强险是什么样的呢?

  ■ 英国 实行过失责任制

  1931年,英国开始正式实施交强险,规定任何车辆如果没有有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不得在道路上使用。英国交强险最初只保障人身伤亡,赔偿无限额,而财产损失责任于1989年列入保险范围内,限额为25万英镑。

  对未获投保人授权驾车者使用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方财产和人身伤亡者,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英国全面实行“过失责任制”,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或者过失时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英国成立中央基金和汽车保险局,同时实行绿卡制度作为交强险的补充。这些补充机制主要是为那些没有购买交强险、司机肇事逃逸、被保险方违反保险条款等特殊情况而设置的。

  ■ 美国 责任限额由州规定

  美国的交强险规定,车主在使用汽车前必须购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保险。其目的在于提高投保率,以使车祸发生时,受害人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险保障。

  该保险的责任限额由各州分别确定。多数州规定,保额上限每次事故2万美元,人身伤害的法定限额在2000美元-4000美元之间,财产损失限额在5000美元-1万美元之间。

  ■ 日本 实行“成本价主义”

  1955年日本通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实施交强险,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并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该强制保险仅以汽车第三者伤害责任为限,不包括第三者财物损失。该强制保险规定不参加保险者,不得驾驶汽车,否则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

  责任认定方面,日本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度,由加害人也就是被保险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行这一制度的原因在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往往较短,如果依过失责任制,由受害人在事后承担举证责任存在一定困难。在该制度下,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日本建立国家汽车损害赔偿制度和汽车责任共济制度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马元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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