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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电话营销:美丽的罂粟花(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2:48 北京商报

  保险公司任重而道远

  “不过,电话只是一个手段,详细的洽谈还是需要见面的。”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据介绍,保险合同涉及很多责任和权益条款,还有关键的理赔条款细节,并不是电话销售就能完全说清楚的,商业合同还需要亲笔签字,才能生效。生效后方能考虑信用卡扣款等流程。

  “但是,如果盲目发展电话营销,最终可能会毁了这个渠道。”前述人士认为,必须做好电话营销的规范和管理。

  该人士指出,电话营销首先要解决好客户信息的来源问题。现在电话营销很多与银行

信用卡中心合作,使用信用卡客户信息。而客户在办银行信用卡时,得到的承诺是:银行不得把客户信息透露给第三者,这应该给客户一个合理解释。

  同时,电话营销的专业性还有待提高,保险合同涉及很多责任和权益条款,还有关键的理赔条款细节,电话销售中未必能完全解释清楚。在电话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在后续保单送达的过程中,还应更为细致地向客户介绍险种的详细情况,让客户明晰相关权益与责任。

  作为在电话营销渠道中进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该具备标准化的特点。用通俗化保单的形式,以降低消费者的认知难度,节约销售时间。同时,保险产品应该保障和储蓄功能兼顾。

  商报链接

  10天“犹豫期”内可退保

  如果通过电话买了自己不想要的电话营销保单怎么办?消费者只要立即向销售保单的寿险公司或者致电营销服务热线,要求退保,在“犹豫期”内就可以得到全额退保。

  不管是通过代理人签下的保单还是电话订下的保单,消费者一样享受在犹豫期内的“反悔”权利。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当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以电话营销为主要销售渠道的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介绍,考虑到电话营销是新兴的销售方式,该公司将犹豫期延长至20天。

  本报律师团专家指出,在电话营销保险中,往往是通过银行划账的方式收取保费,有可能保单还在犹豫期内,消费者的钱就从信用卡、借记卡或存折账户中划走。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消费者在提出退保时只要向保险公司说明,保险公司都有义务通知银行退回划走的保费。

  “保险行业的特点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对电话那头不认识的人很难建立起这种信任感。如果对产品感兴趣,一定要尽可能多地了解保障范围,免责内容是否适合自己等不要忙着表态。”保险专家李仲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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