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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鉴定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 00:00 中国质量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为鉴定评审立规矩

  点 题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经从今年7月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
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

  鉴定评审工作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实施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它关系到能否通过行政许可真正实现安全把关的客观效果,关系到能否通过改革创新建立起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行政许可新机制。因此,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机构学习、宣传、领会《规则》,对于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严格准入,坚持从源头把关,实施依法行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鉴定评审机构的禁区

  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承担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鉴定评审机构应该具备的条件

  1.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

  2.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4.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5.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

  (二)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三)不准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

  (四)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九)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十)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工作程序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

  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鉴定评审记录。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鉴定评审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并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评审记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对违规鉴定评审的处理

  鉴定评审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则》规定的,由鉴定评审机构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许可实施机关发现鉴定评审人员有违规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督促鉴定评审机构加强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对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的鉴定评审工作。

  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许可实施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鉴定评审工作:

  (一)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低劣,或者鉴定评审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二)出具失实鉴定评审报告的;

  (三)鉴定评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抽查不合格的;

  (四)从事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公正性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年度鉴定评审工作总结,或者鉴定评审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的。

  鉴定评审机构违反《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鉴定评审工作的性质和作用

  鉴定评审工作是许可工作规范实施的重要环节,在一定意义上讲,鉴定评审工作是行政许可的关键环节。一是从性质上看,鉴定评审是行政许可的组成部分,而且是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发不发证、什么时候发证、在什么条件下发证、发什么项目的证,都要根据鉴定评审结论来决定;二是从作用上看,鉴定评审是行政许可工作的技术支撑,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保体系、产品安全性能等都需要鉴定评审机构去审核;三是从效果上看,关系到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方面的工作形象,这项工作搞得好不好,工作质量高不高,跟鉴定评审机构有关,也直接关系到国家质检总局、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对外形象。

  有关部门强调,鉴定评审工作需要强化4种意识:

  一是安全把关意识。所谓安全把关,对鉴定评审机构来说,要按照国家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申请的相对人进行客观评价、公正评价,如果存在问题,一定要发现问题,并且要能反映问题,而且能提出处理问题的建议,这就是把关。

  二是积极服务的意识。安全把关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安全,即保证产品的安全质量,生产出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产品;二是促进企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绝不能把赢利作为鉴定评审机构的首要任务。因此,在把关的同时,应该把服务放在第一位。

  三是公正廉明的意识。公生明,廉生威,鉴定评审工作是行政许可工作的组成部分,承担了行政机关委托的任务,就不能干任何有违于公正性的其他事情。

  四是承担责任的意识。《规则》既规定了鉴定评审机构的职责,也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要求,例如报告制度、抽查制度、对存在问题的处理制度,还包括将来要建立的通报制度。今年国家质检总局要安排对一部分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鉴定评审机构要通报批评,必要时取消委托,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责任。

  实行行政许可意义重大

  2003年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条例》确定了两项基本制度,其中首要的一项就是对特种设备安全实行行政许可,这是对包括安全产品在内的政府管理最严厉的一个管理措施和手段。

  为什么对特种设备实行这么严格的管理方式呢?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从源头上看,特种设备是产品,而且是涉及人身安全,甚至关系到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的产品,事关重大。第二,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不是所有8类设备在主要工业国家都实行行政许可。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法制还不完善,管理基础比较薄弱,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装备水平都比较低下,与工业化国家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必须要采取一种适合自己国情,能够实施有效管理的方法,这就是行政许可。

  《条例》确立的这项基本制度能否实施好,要靠承担这项任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及县以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靠行政许可执行者的规范运作、创新思路和务实工作。行政许可既是国务院赋予质量技监部门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质量技监部门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

  行政许可改革创新的尝试

  行政许可的主体是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但是,是否行政许可的全过程都由政府的公务人员去完成,这是一个需要人们长期思考、不断探索研究的问题,也是质量技监系统近一年多来进行改革创新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严格的准入实行安全把关,最大程度地保证安全。但是另一方面,政府现在研究的一个主题是转变政府职能,就是在安全监察工作范围日益增大、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公务员总量不断精简的情况下,要能够通过一些不改变行政主体、不改变责任主体的方式,完成由政府部门应该完成的行政许可工作。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创新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产生的。

  改革的目的,是实现“有效、高效、公正、便利”,有效就是要把关到位,高效就是要工作机制运转协调,公正就是要透明、廉明、客观,便利就是要方便申请人。改革的核心,是实行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把最重要的审查环节交给鉴定评审机构去完成,批准仍然是政府,监督包括两层含义,既对企业通过把关进行监督,又对鉴定评审机构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改革的目标,是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许可新的工作机制,这项工作仍然在探索过程中。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创新没有改变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仍然是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的责任主体也仍然是政府部门,对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委托、管理、监督并对其工作负责,只是改变了行政许可的方式。

  条文详释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定义

  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申请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鉴定评审组长人选和鉴定评审人员情况;

  (三)机构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前条规定的各项制度目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时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的设计文件、产品等,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已签署受理意见);

  (三)质量管理手册。

  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试生产、试检验检测的,应当在约请前完成相关工作。

  申请单位的权益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

  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以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诉。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人员在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的规定

  (一)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

证券、礼品和现金;

  (二)不准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三)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四)不准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的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五)不准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作者:韩维阳/文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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