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曾于2004年9月24日、2004年11月26日以《汽车三者险索赔遭遇新旧法规尴尬》、《旧三者险按新法赔》为题连续报道了黑龙江省首例因第三者责任险引发的保险纠纷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日前,此案终于有了最后结果,双方庭外执行和解,保险公司给付车主6万元。
2004年5月13日,哈尔滨市司机范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将人撞死,交管部门依据新实施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其赔偿受害人7.7万元,保险公司却坚持按照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赔偿标准赔付保险赔偿金2.1万元,二者相差悬殊。范某不服,提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4年11月10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决,保险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确定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给付车辆保险消费者范某保险金7.7万元。保险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请求。仲裁裁决随之生效,但保险公司仍不履行裁决,范某便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保险公司按裁定结果给付保险金。经过近半年的执行,双方与10月28日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双方商定,保险公司依旧按旧标准进行理赔,给付赔偿2.3777万元,保险公司同时一次性给付范某经济帮助3.6222元,两项总金额合计6万元。(编辑:王海蕴)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刘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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