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聚餐,单位提供礼花助兴。而就是这一本该皆大欢喜的事,却让北京龙跃公司(化名)惹上了一场人身损害赔偿官司。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审结此案,判令龙跃公司除已给付部分外,再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2125.54元。
2003年12月31日晚,被告龙跃公司负责人王锦(化名)召集原告项国庆等职工在公司食堂聚餐。项国庆喝完酒后到空地上燃放由龙跃公司提供的礼花弹时,被自己点燃的礼花弹
炸伤。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伤残六级,花医药费等各项费用125392.63元,龙跃公司已支付74885.5元。为单位燃放烟花而受伤,项国庆觉得很委屈。为此,他诉至房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除已支付的费用外,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14987.13元。
对此,龙跃公司则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到酒后燃放烟花的后果,其被炸伤应由其自己承担。另外,原告被炸伤是由于花炮的质量不合格,负赔偿责任的应是花炮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非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为职工提供礼花弹燃放时,应当预见礼花弹的危险性,而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受伤结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明知燃放礼花弹的危险性,酒后仍去燃放,故对自己受伤结果的发生亦应负一定责任。据此,做出以上判决。
作者:王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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