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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机动车无过错车主最高赔偿2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08:55 中国消费网

  南京市中级法院征求意见欲统一交通事故案审理尺度

  被盗车辆出车祸、朋友搭车出意外……因去年出台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具体交通事故的处理未作过细规定,导致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在赔偿责任的认定上尺度不一。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以期在南京市法院范围内,形成较统一的审
理标准。

  详尽规定赔偿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因无具体规定,法官只能依靠自由裁量。而记者获得的这份《意见稿》,对此作出了详尽规定。

  擅驾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由擅驾者承担责任;出借车辆发生事故的,由借用者承担责任。《意见稿》在作出如上规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况。因此,对前者,《意见稿》规定,“车主如未尽注意或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后者则规定,“出借人如明知对方不具备驾驶资格,或出借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搭车出车祸的情况,又该由谁赔偿呢?《意见稿》规定,驾驶者应对受其邀请或允许搭乘的伤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乘客有过错,可减轻驾驶者的责任。

  此外,《意见稿》还对一些特殊情形作出规定。如使用盗用、抢劫、抢夺等手段非法占有的车辆发生事故,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盗用他人身份证登记或挪用他人车牌的车辆发生事故,也由盗用者或挪用者承担责任。

  免责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

  目前,不少车辆为方便业务,经常挂靠在一些单位名下。在上交一定挂靠费后,双方会签订一个免责约定,约定一旦发生事故,被挂靠单位无须负责。这样的免责约定是否有效?《意见稿》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的免责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要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车辆的承包和发包双方。

  此外,该《意见稿》还对一些具体的事故类型,作出了专门规定。如去年7月,某修理店老板驾驶一辆维修汽车,无证驶上高速公路后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因为这类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较多,为此,该《意见稿》专门规定,机动车送交维修或交付保管期间,维修人或保管人因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维修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标准细化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章,且驾驶员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可是,该如何减轻无过错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作出规定。因此,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颇感棘手。

  记者了解到,《意见稿》细化了机动车应承担责任的相应比例: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10%至20%的责任;对方负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方应承担30%至40%的责任;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方应承担60%至70%的责任;对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方应承担70%至80%的责任。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编辑:刘洋)

  作者: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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