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旅游者郑某等3人在一次黄金周期间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三亚四日自由人”旅游团,并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该合同约定游客住宿的酒店为三星级。由于本次行程只限三亚一地,即只住一家酒店,在签合同时,游客再三强调要住三星级酒店。旅行社告诉游客将为他们安排入住的酒店是“挂牌三星”(即准三星)酒店。但是到达三亚后,游客却发现为他们安排的酒店并不是三星级酒店,他们找旅行社询问,旅行社的解释是:只要有空调、有热水就算三星级。为此,游客感到不服,认为旅行社是有意欺诈游客,于是他们向北京
市旅游局质监所进行了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住宿费。
旅游质监所接到投诉后认为,投诉者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三亚自由人旅游团,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并交纳了旅游费用,旅游合同真实、有效。合同明确约定游客入住三星级酒店,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安排三星级酒店,明显有“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6条的规定,旅行社应退还游客实际住房标准与约定住房标准的差价,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经核实,在此期间,游客实际入住的酒店与三星级酒店客房的差价为50元人民币,故旅行社应赔偿游客800元(50×4天+2间×2倍)。
专家点评
本案旅行社违约事实清楚。旅行社所谓“准三星”等辩解站不住脚,三星级酒店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评定认可,不存在“准三星”的概念。旅行社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和规章赔偿游客损失。《合同法》第107条约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6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当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合同违约金。应当指出的是,旅行社在答辩中称愿意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11条的规定,赔偿游客房费差价的20%违约金。这一法律条款的选用是不适当的。因为第11条规定的情形是: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旅行社赔付房费差价+20违约金,而本案明显是由于旅行社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游客住房标准未达到合同约定。因此,旅游质监所对本案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6条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作者:许 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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