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罚单”还能强制执行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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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10:58 中国质量报 | |||||||||
10月11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向该市珠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电器)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本院做出的(2005)佛禅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的行政争议
事情尚须追溯到珠江电器与广东珠江开关有限公司因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所发生的冲突。前者原是佛山珠江电器厂,成立于1992年,归属于佛山市民政局;后者的前身是南海县珠江开关厂,1989年成立,属乡镇企业。2004年1月,后者向佛山市工商局投诉称,珠江电器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企业名称“珠江电器”侵犯其注册商标“珠江”。工商局立案后认为,珠江电器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珠江电器”的字样,与注册商标“珠江”牌开关相近似,构成商标侵权。2004年12月1日,佛山市工商局以(2004)佛工商处字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珠江电器公司做出了三项行政处罚决定:立即停止侵犯“珠江”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收、销毁查封的侵权商品;处以罚款207473.20元。 珠江电器不服处罚,于同年12月7日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珠江电器认为,“珠江电器”是他们公司的字号和行业名称,已使用了十几年,在业内外都有相当的知名度,况且珠江电器也有自己的注册商标“ZUJIAELESWI”。在包装盒上使用企业名称的简写“珠江电器”,加上注册商标“ZUJIAELESWI”,与“珠江”牌开关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 2005年3月14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维持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珠江电器公司的行政判决。 珠江电器不服一审行政判决,提起上诉。2005年7月2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行政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 珠江电器不服终审行政判决,分别向广东省高院、佛山市中院提出申诉,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要求抗诉。 律师说法 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说,佛山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属于过期“罚单”,法院不应该受理申请。 谷辽海律师说,佛山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已逾法定180日的申请执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工商局要求执行的权力已经丧失,不得再申请执行,法院也不应该继续受理申请。 2004年12月1日,因行政争议一案,佛山市工商局制作了(2004)佛工商处字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决定,做出了三项行政处罚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动履行期限为15日,截至今日,从处罚决定送达时间来看,已经长达10个多月。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后即具有执行力、公定力等法律效力,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工商局如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珠江电器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但珠江电器提出一审行政诉讼,又经过二审的行政诉讼,现仍在申请再审。这期间,法院没有做出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行政裁定,工商局也没有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或者强制执行的申请。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佛山市工商局应该在2005年5月20日之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事实,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即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在法定的18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又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这一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工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作者:汪 越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