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空驶费案”一审有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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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10:52 中国质量报 | |||||||||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出租车收取“空驶费”案,近日在北京丰台区法院宣判。 消费者熊某诉称,2005年7月15日,我乘坐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夏利出租车。我下车时,向司机要了发票,司机给我出具的发票上有“单价1.20”,“里程23.9”,“金额39.00”字样。我支付39元钱后,发现照此计算车费应为33.88元。于是,我致电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查询,接待人员称:“里程超出15公里后,要另收50%的空驶费”。
熊某认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收的“空驶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多收的车费5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起诉我公司加收50%的空驶费,这不是我公司规定的,是由发改委和物价局定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时,原告不同意本案调解解决。 原告在法庭上补充陈述说:我并不是针对被告,而是针对文件的不合理性。我是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上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夏利牌出租车每公里租价1.20元,基价公里为4公里,起价10元;单程行驶15公里以上部分加收50%空驶费。 法院认为,熊某乘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出租汽车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履行了安全送达旅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熊某即应履行依法支付租车费用的义务。该出租公司向熊某收取空驶费,并非该公司的自行规定,而是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对出租车单程行驶15公里以上部分收取50%空驶费,且该规定已在社会广为公布执行多年,并在出租车内长期进行张贴,故该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空驶费,与法有据,并无不当。熊某要求返还空驶费5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李 力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