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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条例》导游索要小费最高罚3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08:33 中国消费网

  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旅游条例》,明确规定旅游者旅行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将对旅游者先行赔偿。《条例》还规定,导游向游客索要小费,最高可被罚款3万元。

  《条例》规定,“因住宿、餐饮、交通、旅游区点等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
航空交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旅游商店或商品加工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失效、变质商品的,旅行社应当负责退换商品;如不能退换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组团旅行社应当先行垫付医药费用。”其后,旅行社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条例》对导游的违规行为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导游向游客索要小费、物品、胁迫或者诱导游客购买物品或接受服务,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导游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接受回扣的,同样要被罚1000元到3万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还规定,旅行社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辆来运输游客,最高受罚1万元,给旅游者造成重大人身财物损失的,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对无证经营旅游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组团,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1万-5万元罚款。同时,景区强行向游客销售联票、套票的,将被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此外,景区聘用或默许无证导游的,将被处以1000-5000元罚款。(编辑:李旭波)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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