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用药后发生过敏反应,虽然无法明确用药与过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且经鉴定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医生在诊断时未仔细核实病人的过敏史,医院仍应承担30%的责任。近日,上海杨浦区法院对一起医疗事故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病人8557.7元。
田田今年15岁,去年2月24日他因上腹部不适,前往本市一家大医院治疗,医生给予田田头孢哌酮4.0克及灭滴灵200毫升静脉滴注。25日复诊时腹痛有所好转,医生再次给予同等
剂量头孢哌酮及灭滴灵静脉滴注。3月4日田田因左上唇外伤后血肿又到该医院急诊,被诊断为“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遂于当天入住另一家医院儿内科病房治疗,直至3月17日出院。
据了解,田田早在1991年在医院就诊时,就曾有过青霉素皮试阳性的记录;而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编制的《国家基本药物》一书载明:对青霉素类药物过敏者慎用头孢哌酮。2004年9月17日,田田以医院在诊治过程当中,用药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
法庭上,医院则辩称,当日有应用抗生素指征,而田田家长也未提供头孢类过敏史,按常规无需药敏试验。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对该事故进行鉴定后,结论也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法院认为,医院在未核实病人是否存在药物过敏史的情况下用抗生素头孢哌酮,违反医疗诊疗常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编辑:盛秀华)
作者:东方早报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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