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不高速”案二审 河南高速向原告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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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 14:12 中国消费网 | |||||||||
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省“高速公路不高速”案,11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双方当庭和解。一审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因路面维修给原告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原告宋德新放弃10元钱的赔偿要求。 法学博士生提出索赔10元
一审原告、郑州市民宋德新诉称,2004年7月30日上午11时许,他和朋友一起驾车从荥阳站入口处进入连霍高速公路,交费30元领取通行卡后前往中牟县进行调查研究。 然而,让宋德新始料不及的是,在从荥阳到中牟仅62.18公里的高速公路上,竟有6处路面正在维修,施工路段长达10公里。 原本只需半小时的路程,宋德新竟花了1个多小时才走下高速路,结果耽误了调研活动。 2004年8月4日,正在中国人民大学就读法学博士的宋德新,以“高速公路不高速”为由,状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路服务合同,要求法院判令其违约,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0元钱。 2005年1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对此判决不服,均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 10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上,双方各自陈述了自己的上诉意见,并就原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案件的性质到底是交通服务合同还是道路使用合同、高速发展公司是否违约、是否应该赔偿等3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建议被告制作警示标志 庭审中,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公司对损坏的路面进行维修,已经经过审批,且已向社会发布交通管制通告,故不存在违约和赔偿问题。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同时承认,公司的维修行为,确实给原告和其他通行者带来了不便和通行困难,对此,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表示真诚歉意,并希望得到原告及其他通行者的理解和原谅。 法庭辩论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另据了解,一审结束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曾向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在高速公路维修、养护路段各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制作大幅警示标志,以保障过往车辆知情权”的司法建议书。(编辑:石淼) 作者:新京报李钧德 郭久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