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破冰债市须谨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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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08:02 新京报 | |||||||||
据10月10日《新京报》报道,经人民银行批准,国际金融公司(IFC)和亚洲开发银行(ADB)日前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我国首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同时这也是中国债券市场,乃至资本账户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早在2004年7月,国务院明确由央行牵头制定了《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
其实,央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引入外资发债主体的目标很明显。短期内可以解决目前国内债券市场资金过于充裕的问题,长期则可以转换外资金融机构筹措人民币贷款的途径,防范外资机构对华投资的汇率风险。同时国内接受外资机构贷款的企业也可以免去因汇率变动、期限错配带来的汇率风险。此外,革新国内债市的发行制度、提高国内债市的管理水平、增强国内债市的创新能力也是央行看重的长远目标。 但是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这些美好理想的幕后同样隐藏着应当防范的巨大风险。 首先,发行审核制度须谨慎。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外资金融机构,包括IFC和ADB,其遵循的多为国际会计管理准则,而国内会计准则虽正在努力接近国际标准,但是两者的差异还是很明显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外的准则一定优于国内,但这势必会引起在对外资金融机构审核上的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有必要对此制定专门的法规条例。 其次,选择外资机构须谨慎。从长远来看,与股市的QFII一样,放宽外资机构的发债准入是大势所趋。所以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而不是简单“拒之门外”或全面放开。 再次,资金用途管理须谨慎。准许外资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在某种意义上等于为外资投机人民币汇率提供了新的工具,因此相关的配套措施一定要尽快完善。 此次央行批准首批两家外资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更多地反映了央行在推进债市开放和完善监管制度之间的权衡。但是究竟未来的走势如何,恐怕还得由市场说了算。总之,央行未来的政策走向必须得适应市场的新变化,并及时修正和完善。 陆志明(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生) = 《新京报》服务热线:010-63190000 、010-960963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