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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霸王条款仅靠消协“炮轰”是不够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0:10 新京报

  商场声称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概不负责,购物出商场时保安再验一次小票……9月27日,中消协针对六种“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9月28日《京华时报》)自从2003年3月中消协正式“宣战”霸王条款后,类似的“战役”进行了很多次,电信、房地产、保险、电力、教育、医疗、银行、铁路、交通、超市……几乎涵盖了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时至今日,绝大多数霸王条款“霸王”依旧,颇有些“任尔东西南北风,我自岿然不动”的味道。每次点评,中消协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收集资料
、查阅法律法规,可谓用心良苦,然而成效却似乎并不大。

  所谓“

霸王条款”,法定称谓即“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消协作为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者,屡次不遗余力地“炮轰”霸王条款,当然是想给他们点“颜色”看看,迫使他们自律。虽然法律授予了消协调解职能,但是调解是在当事双方自愿的条件下进行的,有多少经营者愿意放弃霸王条款所带来的诸多好处,站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接受调解呢?

  曾经有人指出用扩大市场竞争来铲除“霸王条款”,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未必会起到“铲除”的目的。超市霸王条款由来已久,即使是一些新开张的超市也都迫不及待地竖起了这样的牌子。实实在在的利益面前,无论新老超市都很容易地结成了利益同盟,他们宁愿在这种潜规则的框架下进行竞争;而一旦有人率先打破这种潜规则,就有可能招致其他成员的联合挤兑。因此,新开张的超市往往不舍得而且也不敢轻易割舍霸王条款。

  既然震慑不住霸王条款,“炮轰”之举也就只能是作为一种消费参考了。因为就算消费者因此而看清自己的权益到底受到了什么样的侵犯,又能如何呢?在霸王条款的强势联盟面前,消费者不仅是弱势群体,更是弱势个体。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与企业进行交易或者是签订格式条款时,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位置,因此消费者的个人行为很难对霸王条款形成真正有效的制约。2004年12月20日公布的中国首届“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结果显示,超过97%的受访者遇到过“霸王条款”,而在通过各种渠道与“霸王条款”斗争后,超过96%的人“很少”或“根本没有”得到过满意的结果。

  市场经济既是诚信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杜绝霸王条款,法律不能缺位。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于“霸王条款”的规制过于抽象和概括,既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表述,也缺乏救济性的条款。因此笔者认为,在消协一次次不遗余力地“炮轰”过后,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应视而不见。最重要的是应当针对“霸王条款”现象出台前置性的约束条款,通过事先对经营者拟定条款的内容进行审查,来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防患“霸王条款”于未然,要比等到它业已成势之后再“炮轰”、“围剿”积极得多,也有效得多。

  赵志疆(河南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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