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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个税起征点莫忘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00:07 新京报

  9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举行公开听证会,关于1500元的扣除额是高还是低,争论激烈。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教授认为,扣除额定在1500元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扣除额提高到1500元,估计国家每年将减少税收200亿元。但如果提高到2000元,估计每年将减少400亿元-500亿元。(9月26日《竞报》)刘隆亨教授显然是把个税的功能定位于为国家增加收入上。在我看来,围绕着个税扣除额的争论,核心就是个税的功能到底是什么,是以收入功能为主呢,还是以分配功能为主。

  将个税的功能定位于收入或分配两种不同功能,会导致对于1500元扣除额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态度。如果把个税当成财政收入的工具,因为任何扣除都会导致财政收入的下降,那么,为了政府收入最大化,当然会要求扣除最小化,不但1500元的起征点会影响收入,显得过高,就是按现在的800元起征点,也会影响收入。如果干脆不予扣除,实行人人有份的人头税,则财政收入无疑会最大化。相反,如果把个税定位为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那么,关键是要通过税收,调节过于悬殊的收入分配状况,高收入高税收,低收入不但无需上税,还应该得到补贴,如同美国那样实行负所得税。

  从中国实际情况看,个税的功能应该坚持分配为主的功能。这有两个原因。

  首先,个税的设计本来就是以调节分配为主,从个税的税率就可看出这一功能。以收入为主的税种一般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无论个人计算还是税务机关征管,都简单方便,成本较低。而

个人所得税除了利息税等以外,主要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复杂,计算繁琐,征管成本较高。国家之所以选择这种复杂的税率结构,完全是为了体现分配调节的功能,按照收入高低决定税率,低收入低税率,高收入高税率。

  其次,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现实状况需要税收的调节。虽然解决分配不公和收入悬殊的根本办法在于通过法律制度增加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作为二次分配的税收仅仅起到辅助的调节作用,但是,在我国目前初次分配公平性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的前提条件下,通过税收进行适当的二次分配显得十分必要。从我国税制结构来说,财产税、

遗产税、奢侈消费税等等缺席,以比例税率的商品税为主已经承担了收入功能,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就只有个税一种了。如果个税也以增加收入为目的,则政府从税收角度进行分配调节将失去应有的手段。

  梁发芾(兰州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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