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
据报道,一位惠州市民日前在乘坐公交车时,发现一个小偷正在自己面前偷一个乘客裤袋里的手机,于是该市民用自己的手机把这个过程拍了下来,并在网上曝光。由于照片上小偷的面目清晰,有网友认为,在公安机关未认定前,此举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
赞成:网上曝光又何妨
笔者在发表个人观点之前,特意上了一下发表该帖子的论坛,论坛上对该事件大体上还是赞成的多。但也有少数人认为该当场揭穿并报警。
或曰:这是司法外的“私力救济”。但是,要知道如果所有的违法犯罪都能够依靠公共权力来得到及时遏制和解决的话,那么事后的“私力救济”自然是毫无必要。然而,公共权力有其达不到的地方,就像类似这样的偷窃案件,公共权力有时就不能及时地补救,在这种情况下,“私力救济”体现了广大市民的社会责任感,也对违法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如果说这有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人格尊严之嫌,笔者认为,法律规定,只有当用于以盈利为目的时,才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此时楼主完全是出于为民着想的目的,不存在任何的附加成分,所以这不能构成所谓的侵权。对已抛弃了廉耻之心的这类小偷们,早已没有什么尊严可言了,又谈何侵犯啊?
反对:应合法打击犯罪
小偷的偷窃行为固然是违法,但在审判机关尚未对他们进行定罪时,他们和普通公民一样,都是平等的,他们的肖像权和人格尊严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或任何形式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上网曝光小偷的偷窃行为虽然可以对小偷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同时也可以提高市民防范意识,但却损害了偷窃者的肖像权和人格尊严权。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
在打击犯罪活动时,我们应该依法,而不能采用“以暴治暴”的惩戒方法,这样做不仅会破坏我国的司法程序,而且也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
反思 :现实与法律的差距
上网曝光小偷行窃的过程的确有损害小偷肖像权和人格尊严权的嫌疑,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对这一类违法行为的惩处还是显得比较模糊的。
相比而言,上网曝光小偷行窃过程的行为所带来的心理上的满足就显得相对更重要了。在尚未找到有效“惩罚”小偷的情况下,上网曝光其偷窃行为就成了人们宣泄内心不满情绪的最好途径。这不仅可以惩罚小偷,而且还可以将人们内心对小偷深恶痛绝的情绪一“曝”而快之,这也是大部分网友对这种行为表示支持的原因。在上传者作出上传图片的决定时,心理上的满足是起主导作用的。
法律是法律,现实归现实,二者之间必然有脱节,而反思其原因,则是探寻如何弥合脱节之途径。(编辑:盛秀华)
作者:广州日报朱锦添 冯永兴 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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