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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管要从实际出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01:25 新京报

  任何一种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管就形同虚设,税收制度也是这样。

  提高个税起征点,改变过去中低收入者交纳65%个税,让高收入者交纳更多税收,对缓解社会收入差距拉大,实现公正是有意义的。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改变高收入者偷税漏税的现象。从这种意义上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个人税收监管方法是值得欢迎的,但问题不在于动机,而在于这种对个人税收的监管能否实现。

  对个人税收的监管需要比较苛刻的条件

  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税收监管的重点是个人。采用这种监管方法有三个重要的条件。

  一是全民的纳税意识强,不照章纳税等于盗窃国家财产,是严重的犯罪。二是有发达的信用体系,一切交易通过银行转账(划拨或支票)来实现,基本没有现金支付。而且个人无论在哪个银行开户,每个人只有一个银行账号(即个人的

社会保险号码)。三是每年进行一次随机性抽查,检查个人纳税情况,对没有照章纳税者重罚,甚至送上法庭。

  我们国家尚且不具备这些条件。先且不说纳税意识,这是一个历史过程,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就从操作层次来看,对个人监管也难以实现,我们的银行信用体系相当落后,个人交税与支付大都是现金结算,各个银行没有联网,尽管实行了实名制储蓄,但并非每个人只有一个账号,更别说按个人账号去监管个人纳税情况了。因此,我对针对个人的监管到底有多大作用缺乏足够信心。许多高收入者的收入,尤其是灰色收入,都是不通过银行的现金支付。现成的例子就是有几个贪官的黑色收入是通过银行账户查出来的,贪官尚且无法发现,何况并非违法的灰色收入?

  当前实行税收代缴制更为可行

  在个人账户难以监管的情况下,有效的办法还是实行代缴制,对代缴单位进行监管。石化、烟草之类高收入行业的收入是单位发的,企业或其他单位高收入者的收入也是单位发的,高校教师或其他文化人演讲、兼职、稿费等都是单位发的,这些单位有义务代为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这些单位的监管到位了,严格了,个人就难以逃税了。监管这些单位比监管个人容易得多,成本也低得多。

  税收的征收也要讲效率与成本,在中国现实的条件下,对代征单位的监管要比对个人的监管效率高而成本低。

  我们过去一直实行单位代理纳税,也对代理单位进行监管,但高收入者仍有逃税发生。

  这说明这种监管还有漏洞,有些地方甚至是严重的。加强对个税征收的监管还要在制度上和操作上找出有效监管代征单位的途径,另起炉灶,以对个人监管为重点,恐怕短期内难以奏效。

  社会保障税和销售税值得我们借鉴

  还要看到,个人逃税现象严重与税收制度的设计是相关的。以个人税收而言,我们仅仅对个人征税,其实个人税收和征收可以有多种方法。在国外有两种税种值得我们学习。一种是社会保障税。在我国,政府的这种收入采取由单位代个人交纳医保、养老基金、失业基金等形式。在国外更多的是实行社会保障税,由单位与个人各承担一半。这种税收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每个有工作的人,无论收入高低都要交纳。这种税不仅保证了社会保障支出,还有利于培养全民纳税的意识。

  另一种是销售税,这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在美国,除了购买食物(但不包括在餐馆吃饭)外,购买任何物品与劳务都要纳税。各州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不同的税率。这种税收由提供物品与劳务的单位(如商店等)征收,简单可行。高收入者消费的奢侈品多,价格高,交纳的税收也高,对实现公平亦有作用。我国一直在讨论,但仍没实行的

燃油税就属于这种税收,高收入者开大排量的车,多交燃油税理所当然,低收入者不开车就不交这种税,既公平又增加了税收,何乐而不为?

  增加政府税收,而且让高收入者成为纳税主体是和谐社会的要求,但实现这个目标要有切实可行的手段,在设计征收的方法与有效监管时一定要从当前中国的现实出发。

  梁小民(清华大学EM鄄BA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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