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市场 > 正文
 

“刘若英个唱”被取消 部分消费者退票无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8:40 中国消费网

  本是受邀在“大型音乐舞蹈晚会《争奇斗艳》”中担任表演嘉宾并现场演唱4首歌曲,但宣传活动却以“刘若英火一样羞涩郑州歌舞晚会”、“2005刘若英歌舞晚会”等形式进行,给喜爱刘若英的郑州消费者造成误导。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众多消费者纷纷带着他们购买的“2005刘若英歌舞晚会”门票,到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相关单位退还票款并向消费者道歉。相关投诉持续至今仍然难以解决,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误导:群星会成了“个唱”

  据了解,7月初,郑州多家媒体报道了一条新闻称,8月20日,刘若英将来郑州参加“2005刘若英·火一样的羞涩歌舞晚会”,并现场演唱十来首歌曲,让郑州歌迷一饱耳福。随后,在演出组委会推出的系列广告宣传中,又多次出现了“刘若英火一样的羞涩郑州歌舞晚会”、“2005刘若英歌舞晚会”等字样的海报。

  刘若英演出晚会的新闻和海报发布后,迅速引来大批刘若英的歌迷争相购票,据悉,短短两周的时间里,演出组委会就售出门票近万张,门票价格从60元到660元不等。

  正当众多购买了门票的消费者翘首以待刘若英来郑州演出时,8月14日,此次活动主办方北京龙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突然发表了一份声明,称考虑到与全国第九届中学生运动会在郑州举办时间和场地(河南省体育中心)上有直接冲突,经研究决定,原拟于8月20日举办的“2005火一样的羞涩郑州歌舞晚会”取消,并承诺愿意退票的消费者可以在3日内去组委会所在地进行退票。

  8月17日,刘若英所属的大熊星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媒体公开发表了一份声明,称刘若英只是受邀参加于8月20日在郑州所举办之“群星大型

演唱会”,并且只担任表演嘉宾,现场演唱4首歌曲。大熊星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向记者表示,刘若英出任嘉宾被宣传成了“个唱”晚会,主办方的虚假宣传他们早已获悉,并多次抗议。

  无奈:门票难退、损失难补

  由于很多已经购票的消费者并不知道晚会被取消,而组委会承诺的消费者退票时间只有3天(8月17日-19日),致使许多消费者在事后去退票时陷入僵局。即使已经退票的受害消费者因为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而与组委会产生了新的摩擦。

  采访中,记者从组委会所在的郑州市金质大酒店获悉,8月22日,组委会的所有工作人员就已全部撤离酒店,但直到8月25日,要求退票和赔偿的消费者还络绎不绝地赶来。

  记者随后拨打演唱会宣传广告上的手机号码,但该号码已经成为私人手机号码,再和组委会人员“没有任何关系”。据不完全统计,组委会撤离时,上千名消费者的票务问题还没有解决。

  为证实被取消的“刘若英个唱”演出到底是不是与场地有直接关系,记者采访了河南省体育中心的丁主任,丁主任明确告诉记者,“从来不知道有刘若英歌舞晚会要演出”,并表示之前“刘若英个唱”组委会没有和河南省体育中心签订过演出场地的协议。

  商业演出: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真空

  9月9日,记者采访了批准此次演出的河南省文化厅市场处,据市场处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只是负责批准此次演出,至于承办单位具体如何宣传,他们无从细致监管,一旦发现承办单位的欺诈宣传事实成立,有关部门可以处罚。

  采访中记者还获悉,演出承办单位在申请演出举办手续前,无需向有关部门交纳任何保证金,致使消费者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如果承办方“消失”,有关部门没有任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手段和措施。

  河南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先生表示,关于此次晚会的投诉一直没有一个可以妥善解决的途径。李主任认为,目前,商业性文艺演出日趋增多,但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损害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也为一些蓄意欺诈宣传、恶意炒作的商业演出承办商提供了可乘之机。

  据悉,国务院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9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条例》依然显得很苍白,只规定观众有权退票,但没有保障细则。在《条例》中,有关部门对承办单位、演员有更详细的处罚,但没有规定如何来保障观众退票权。在商业演出中,一旦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很难在《条例》中找到有力的支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摘录)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第二十八条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编辑:李旭波)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耿记安 蒋孝凯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