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重庆市消费者委员会,首次联手公布了农资经营中五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并进行法律点评。
1.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点评意见:我国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在购买种子后15天内必须履行发芽试验义务。经营者单方规定种子是否合格以农民在一定时间里进行发芽试验为限,把法律没有规定的义务强加于农民身上,其目的是为了转嫁风险。确定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农民根本不具备能力和条件对种子质量作出鉴定。
《种子法》规定,种子标签必须标注质量指标,在种子销售中经营者依法应当对自己提供的种子质量负责,如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的,理应进行赔偿。因此,本条款要求农民在短期内作出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经营者以此减免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2.无购销发票、原种子包装袋,内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无防伪标志等的不负赔偿责任,由用户自己承担。
点评意见:《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必须对自己所生产和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如生产和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民只要能够证明其使用的质量不合格的种子是从经营者处购买,经营者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格式条款的规定,加重农民索赔时的举证责任,限制了农民的索赔权利,扩大了自己的免责范围,应属无效条款。
3.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
点评意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由此可见,因经营者违约,出售不合格种子造成农民损失的,经营者的赔偿限额显然不止种子价款。本条款以所谓环境影响等外因为借口规定“赔偿最多不超过种价”的条款减轻和免除了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制农民依法享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种子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4.本品种出售之后,恕不退换(恕不负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出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换及赔偿损失。
此条款单方免除经营者责任,剥夺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5.某农机具产品说明书上标明:“产品自出售之日起半年内,凡属产品制造质量问题的,我公司实行免费保修服务;产品自出售之日起不过1个月,确系产品制造问题经维修部门维修3次以上仍不能正常工作,我公司负责给予包退。”
点评意见:《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该农机产品说明书上经营者单方面作出的“三包”规定,有意缩短了法定的“三包”期限,将退货的条件增至3次,限制了农民的“三包”权益,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编辑:盛秀华)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刘文新 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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