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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为学生猝死承担赔偿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08:19 中国质量报

  2005年9月5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猝死网吧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该院判决网吧的3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7万余元。

  未成年人猝死网吧

  生于1988年11月的贺进,系桐柏县居民贺学志的独生儿子。今年6月24日上午9时,贺
进放学后到桐柏县毛集镇“玉新网吧”上网,谁知一上网便到了晚上,中午连饭也没吃上。晚8时许,在玩一种具有强烈刺激的网络游戏时,贺进极度兴奋,便晕倒在地。网吧老板见状,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只在网吧内外大声喊了几句:“这是谁家的小孩?从上午一直玩到天黑,饿晕了也不来管管?”之后,便只顾继续经营。

  直到当晚10时许,认识贺进的其他网友喊人来时,才将其送

医院救治,但终因错过最佳医治时间而死亡。

  网吧赔偿七万多元

  在与网吧老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贺进之父贺学志于7月3日一纸诉状将该网吧的三位老板告到了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赡养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8万元。哪知,桐柏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三被告在法庭竟然说:“原告儿子贺进上学不务正业,自身有病,再加上一连两顿没吃饭,是饥饿而死的,不是网吧害死的,他晕倒后我们因不认识他家长,又来回喊叫,却找不到人,我们已做到仁至义尽,我们网吧没有过错,不应赔偿,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网吧的老板有在合理范围内对顾客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原告儿子贺进晕倒在网吧里,虽有其自身身体方面的原因,但网吧老板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治。三被告懈怠履行义务,致使贺进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最终死亡,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公平原则,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医疗及精神损失共计71998.45元。

  法官以案说法

  刘鹏: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院长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赔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享受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消费者受到损害时享有索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有权获得医疗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法释(2003)20号)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之子贺进,系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而本案中被告网吧三业主是该网吧管理者,未查验贺进身份证确定贺之身份,就准其进入网吧;在其进入网吧中为了营利使贺一连两顿饭没吃,且晕倒网吧后未尽到保护救助义务,明显有过错;贺进在上学中私自进网吧,且一连两顿饭未吃又带病进行娱乐,其父母又未在其儿未归家时进行查找,造成监护责任脱钩,为此,人民法院判双方共担责任是正确的。

  作者:曾庆朝 王立申 周闻胜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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