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存款时遭抢银行赔1.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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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 10:00 中国消费网 | |||||||||
储户在存款时被抢,银行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湖北枣阳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银行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被判赔偿储户损失1.8万元。 今年3月15日上午10时许,为给客户汇款,枣阳南城沙店村高广芳带着4.9万元,来到中国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城北分理处办理储款业务。在高广芳将现金和存款凭证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时,3万元现金被身后一不明身份的男子突然抢走,高广芳及银行工作人员未能追上。
后高广芳与中国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高广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设立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因此本案中,枣阳农行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广芳在枣阳农行城北分理处办理存、汇款业务时,疏于防范,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编辑:王海蕴) 作者:新京报梁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