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签字栏随意写了自己惯用的英文名,导致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在近日上海卢湾区消保委主持的一场调解会上,当事双方为合同上用英文签名是否有效争论不休。张小姐8月底与淮海中路某美容院瘦身顾问商定,做一套总价4.7万元的瘦身疗程,并当场支付定金2000元。事后觉得不妥,要求退还定金遭拒。张小姐认为,签订的服务协议上,瘦身顾问用的是英文签名。“签英文名太随意,这样的合同应该不具有效性。”商
家则认为,张小姐是自愿接受瘦身服务,并且认可价格和服务后签字再付定金的,突然要求退款属违约行为,纠缠签名问题没道理。
消保委在查看合同时发现,协议合同没盖公章,而且在签字栏署名为“WELIN”,体现不出消费者是与哪家美容院签的协议,也不能确定“WELIN”究竟是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就张小姐这起纠纷来讲,在双方确立合同时,商家既不盖公章,签字的美容顾问也不用其真实姓名作为公司的代理人签字,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解释为效力待定。如果消费者认可并接受该服务,那么就是合同有效,反之属于合同无效。”在卢湾区消保委的调解下,张小姐追回了定金。(编辑:盛秀华)
作者:青年报刘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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