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机票应填乘客抵机场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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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 08:56 中国消费网 | |||||||||
乘客吴先生因误机后打折机票作废,状告航空服务公司败诉后,昨日北京东城法院就此案发现的一些问题向民航总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机票出售过程中应履行告知义务,填写乘客应知内容等格式条款。据悉,法院就机票问题向民航总局发出司法建议尚属首次。 据了解,今年3月,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干部吴海涛误机后机票作废,他认为打折机票“不得签转更改退票”的规定违反规定,而且机票背面提示乘客何时到达机场一栏内容
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航空公司按照发改委和民航总局发布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的规定,在特价机票上约定“不得签转更改退票”并未违规,但华蒙公司未在其出售的机票上注明提前到机场的时间等,工作存在瑕疵,对原告误机负有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华蒙公司退赔原告机票款590元。 据了解,东城法院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目前机票代理公司在所售机票上通常并不填写乘客到达机场的时间,部分代理公司仅在出售特价机票时口头告知购票人此类机票“不得签转更改退票”等特殊性和到达机场的时间要求。 为防止此类纠纷,东城法院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出司法建议,提示其出售机票是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运输合同行为,建议航空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机票销售工作,特别应注意所售机票中旅客应知内容等格式条款的填写。(编辑:盛秀华) 作者:新京报陈俊杰 曹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