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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燃放烟花丢性命 澳门男子家人获赔16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11:15 中国消费网

  除夕之夜燃放烟花爆竹时,出膛的烟火没到安全高度就爆炸,燃放爆竹的澳门人姜先生不幸被炸身亡,其家属认为爆竹的销售商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销售烟花爆竹的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赔偿姜先生的父母等家人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死亡赔偿金澳元111万余元;赔偿姜先生之女抚养费澳元20.79万元,姜先生的非婚生子抚养费人民币15万余元。

  2004年1月21日晚(农历除夕),澳门商人姜先生在龙城酒店开设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了“3寸25发组合双弹盆花”等烟花爆竹后,回到他的住所昌平区龙城花园小区燃放。由于烟花的炮捻过短,燃速过快,烟花出膛后没达到安全高度就爆炸了,姜先生躲避不及,被炸中头部,当即身亡。接到报案后,公安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封存了事发时龙城酒店尚未售出的同类烟花爆竹,发现该“盆花”纸箱外观未标注中文使用说明,箱内附有一英文使用说明,未见中文说明书。

  一中院审理认为,龙城酒店出售给姜先生的“3寸25发组合双弹盆花”属大型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龙城酒店将不含有中文使用说明的大型烟花对外销售,无法确保安全使用,对此负有过错,应对造成姜先生被炸身亡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原告请求的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费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受害人的母亲、妻子请求赔偿抚养费一节,鉴于其母系离休人员,有固定收入,其妻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无证据证实其无其他生活来源,对其二人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一节,应结合酒店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被告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编辑:盛秀华)

  作者: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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