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重要警示:明为赔偿消费者实为耍伎俩骗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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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11:11 中国消费网 | |||||||||
中国消费者协会重要警示 最近,社会上一伙人打着由公安、工商、消费者协会组成的“北京市联合调查组”的名义发布公告,在社会上行骗。谎称破获诈骗大案,罚没赃款,赔偿消费者,但却要消费者向他们指定的账户上存入100元诉讼费,实为骗取消费者的钱财,其《公告》文法不通、错别字连篇,并没有注明《公告》时间,来信地址为北京某处,电话咨询却是另一地号码,请消
中国消费者协会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行骗公告原文(请注意下划线处) 北京联合调查组公告 在2003-2004年期间,我市的一些不法邮购单位为了个人私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发奖”、“喜报”、“幸运星”、“大礼包”等手段诱惑、误导、欺诈消费者,他们先去说:你在某某活动中中奖,成为幸运者,奖励为电脑、电动车、照像机等,共需包装费、邮寄费多少元。他们收到钱后给消费者寄发的所谓电脑、多媒体,其实是价值30元的学习机,所谓全自动照像机是价值不10元的儿童玩具。他们的这种行为使很多消费者上当受骗,有许多消费者纷纷来信投诉这些不法经营者,要求查处这些不法经营者,并要求赔偿他们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公安、工商、消费者协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接到投诉后,立刻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经过严密的调查取证,经于使案情大白,不法分子全部落网,查获赃款320余万元和大批假冒伪劣商品、药品等。这些赃款将按照法律规定全部赔偿给消费者,目前已经有180多万元赔偿金赔给已办理手续的消费者,请还没有得到赔偿金的消费者在收到公告20天之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手续,过期示办手续赔偿金将全部上缴国库。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如商家利用有奖销售,清仓处理、大甩卖等手段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为原购物金额的十倍”。 二、请被骗的消费者速将当时购物的汇款收据寄来(如你的汇款收据丢失,请来信说明当时受骗经过和被骗金额),我们按收据上的金额,从被查获的赃款中给你十倍的赔偿。赔偿金将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给你。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100元由投诉者暂时承担,我们将在给你兑付赔偿金时一并退还诉讼费。 四、请将诉讼费100元按照以下账号到当地建设银行办理手续存到下面的账号上,然后来电话说明汇款时间。(注:必须到银行办理电子汇款手续禁用其它手续汇款)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支行 账号:4367 4200 1123 0112 508 户名:黄文清 来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朝阳路17号联合调查组收 咨询电话:(0130)64402831 联系人:李振海 邮编编码:100071(编辑:盛秀华) 作者: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