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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保理赔”起风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 07:53 中国质量报

  成都的黄先生最近有点烦,开车撞死了人不说,还为赔付问题与保险公司闹上了法庭。直到现在黄先生还没弄明白,自己遵从交管部门要求赔付死者家属的做法有错吗?国家大法与企业行为,究竟孰大孰小?

  “自己明明购买了5万元车辆保险,为何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只愿赔偿两万元呢?况且保险公司的赔偿合同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相
违背,这算不算违法合同呢?那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来到本报四川记者站投诉的黄先生见到记者就是一连串的发问。

  购买“神行车保”险

  据黄先生介绍,2004年6月30日,他在

新车上户时购买了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总共花费1592元,其中包含价值1331元、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今年3月14日下午,他驾驶轻型货车“川AGG800”途经成都市郫县犀浦镇时,与一位骑自行车突然左转弯的老人相撞,情况严重,老人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这位老人因

车祸导致原发性脑干伤死亡。

  3月24日,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裁定,认为黄先生应承担40%的次要责任。4月4日,当事双方按照新《交法》达成调解协议:车主赔偿死者家属56864.77元。随后,黄先生如数向死者家属支付了上述费用。

  保险理赔款缩水

  可是谁也想不到,就在黄先生拿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付费收据等资料找到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索赔时,得到的答复却是:“根据去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为21608.6元人民币。”

  保险理赔款一下“缩水”近3万元,这对经济并不宽裕的黄先生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压力。他多次找到成都保险公司理论,但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谈判搁浅。

  在黄先生提供的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二条规定上记者看到: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并依照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新《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新《交法》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而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责任赔偿。但是,《太平洋财产保险合同》却直接以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从而造成了黄先生近3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黄先生告诉记者,当他找到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时,其工作人员却以“交警曲解了新《交法》”为由,只愿承担40%的赔偿。该工作人员还告诉黄先生:“先不要急于赔偿死者家属,让其家属先去法院起诉,然后保险公司和你一同出面应诉。”

  黄先生气愤地说:“哪有这种道理?国家本来就有规定,任何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合同,都应视为无效合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不但不修正合同,反而把责任推给交警。再说人家的亲人都死了,岂能不赔?保险公司的做法实在令人寒心!”

  7月8日,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公司合同不属于新《交法》中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畴,仅系商业保险合同。”

  黄先生代理律师对此却有不同意见。他告诉记者,根据现行的保险条款,如果被保险人谨慎驾驶,可能得不到赔偿;如果被保险人疏忽大意,反而能得到赔偿。这不该是法律所应鼓励的行为,也与保险原理相违背。双方签订的保单约定,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个约定与新《交法》第七十六条有关“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进行无过错赔偿”的条款相抵触,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新《交法》进行赔付。

  寻求法律援助

  据了解,今年5月,黄先生已经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赔偿5万元。法院已于6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黄先生能够如愿以偿地拿到剩余的赔款吗?此案的进程又能否对新《交法》实施后引发的“第三者险”矛盾产生积极意义呢?

  9月5日,记者再次致电黄先生时得知,由于此案颇具典型性,法院仍在继续收集证据,并将于近期作出判决。(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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