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王海的成名为肇始,中国出现了一个新的自由职业者群体———职业打假人。虽然社会各界对这一群体的职业行为一直褒贬不一,但他们的存在至少得到了一点共同认可:作为职业打假者,其行为在客观上对净化商品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经过多年的市场磨砺,中国职业打假人目前的生存状况如何呢?
曾被媒体评为“中国个人打假二十人”之一的湖北省天门市人冯志波,最近似乎有点
烦,他的遭遇也许具有代表性。据报道,冯志波与合作伙伴在深圳几家大商场买下多种商品,以其中13种商品冒用绿色标志、涉嫌欺诈消费者为由,将这些商场告上深圳罗湖区法院,要求商场退一赔一。出乎冯志波意料的是,尽管法院基本上认定了以上13起案件中被告销售的商品冒用绿色标志、广告用语违法的事实清楚,但因原告属“职业打假”,其消费者身份未被法院认定,最终,13起案件除两起庭外和解外,其余11起日前法院判决:原告全部败诉。
按照该法院的判决,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没有受到商家欺诈,不能认定是受害者,其权利不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这就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借以生存的一个最根本的法律前提被取消了———消费者身份。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而是“假消费者”或“伪消费者”,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对职业打假人的“职业”生存来说,无疑是致命的。
就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这一问题,法律界的看法并不一致。肯定一方认为,认定一个购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不应以其主观上对某商品是否“知假”为前提,而应以其客观上对此商品是否“买”为前提,因为消费者的身份不由商品之真假决定,而由商品的交易事实决定;若经营者出现售假事实,人们并不会因其主观上是否知假而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更不影响对其经营者身份的认定,这种认定思路也应当适用于消费者的行为认定和身份认定;另外,购假者是否知假,这本身就是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首先是因为商品的真假既不能由购买者说了算,也不能由出售者说了算,而法院必须根据质检机构对商品的相关检验结果作出判断,其次是因为当购假者否认其“知假”前提时,法院不能根据其已知或未知的“职业打假人”身份推断其主观上的“知假”,这缺乏事实依据。
对于罗湖法院的判决结果,冯志波不服,表示将提起上诉。但是依目前的情况看,其诉讼前景并不乐观,因为据悉,冯志波及其伙伴在深圳其他法院的同类起诉,也屡屡碰壁,有的法院干脆拒绝受理。
有专家提醒说,作为职业打假人,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方式打假,同时也可以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奖励,但试图借打假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不宜鼓励。
作者:胡立彪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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