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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满“打折机票不得退票” 一审被告退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8:35 中国消费网

  经过将近5个月的审理,9月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消费者吴海涛状告北京市华蒙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蒙公司)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华蒙公司向吴海涛退还打折机票款。

  今年2月26日,吴海涛从华蒙公司购买了一张由北京飞往福州的打折机票。由于华蒙公司没有告知消费者应提前半小时登机,致使吴海涛未能乘上飞机,吴海涛当即要求改签其他
航班,却被告知所持有的航空客票是打折售出的,票面上印有“不得签转更改退票”的字样,因此该航空客票只能作废。为此,吴海涛将华蒙公司告上了法庭(详见5月20日本报A2版报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海涛认为打折机票“不能签转更改退票”的规定违反了《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第35条的规定,经向国家民用航空总局相关部门咨询,该《规则》是对全价机票制定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民航总局共同出台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航空公司有权自行制定票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因此,法院认为,打折机票约定的“不能签转更改退票”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售票的华蒙公司所出具的机票上并没有提示消费者应该提前到达机场,对原告误机负有直接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被告华蒙公司向吴海涛退还机票款,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据了解,华蒙公司表示将于近日就此判决提起上诉。(编辑:李旭波)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任震宇 焦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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