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店客人在宾馆游泳池游泳时,未遵警示擅自跳水,导致头部受伤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客人以宾馆存在过失及管理不善为由诉至法院,索赔2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以宾馆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驳回了客人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2月21日,28岁的小王与家人一起入住龙泉宾馆。当晚21时3
0分,小王和两个亲友一起到龙泉宾馆所属的游泳馆游泳。小王未从游泳池边设置的扶梯进入游泳池,而是自游泳池边跃入水中,导致头部受伤。事发后,龙泉宾馆积极打电话呼叫救护车实施救护,并支付了部分前期医疗费、交通费。小王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颈5椎体骨折并颈髓损伤”,并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
根据现场照片显示,龙泉宾馆在游泳池内悬挂有《游泳馆宾客须知》的告示牌,该告示第十三条明确提示,严禁跳水,追逐打闹及进行各种危险动作,因此出现的伤害事故,后果自负;在男浴室有特别提示牌,内容为馆内严禁跳水,严禁潜水;同时在游泳池四周,亦有较为醒目的大幅红底白字的提示牌,写着严禁跳水,严禁潜水的标示牌。
法院认为,在游泳池内游泳,应从馆内设置的扶梯进入游泳池,游泳池严禁跳水、严禁潜水是一般的常识,且龙泉宾馆将这些常识性的规定以悬挂告示牌的方式,在游泳馆内向游泳者提示。并在游泳池边墙上提示浅水区1米~1.5米,深水区1.5米~2米,这就示明了该游泳池有深水区与浅水区之分。龙泉宾馆还在游泳馆内安排有救护人员巡视。从这些告示来看,应当说龙泉宾馆对游泳池的管理是得当的。小王忽视告示,未从馆内设置的扶梯进入游泳池,却从游泳池边跃入水中,造成其身体受到伤害,应当说是小王违反游泳馆规定的结果。且龙泉宾馆在小王受伤后积极救护,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责任。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作者:郭京霞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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