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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找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12:54 中国质量报

  美容店消失

  有报道称:家住北京朝阳区红庙的张女士反映,7月中旬她加入一家大型健身俱乐部时得到一张美容礼品卡,可以在旁边的光华路2号阳光100国际公寓一家美容店做美容。张女士决定去试试。这家美容店的负责人介绍说,他们是某某美容店的几十家连锁店之一,护肤美容产品都是统一进货供应,质量绝对有保证。服务人员还热情地向张女士推荐购买“美容季
卡”,不仅价格优惠,而且使用上不限本人,非常方便。张女士便花了700多元买了一张“美容白金卡”。

  然而,当张女士拿着“美容白金卡”再来做美容时,却发现这家挂着“薇琦美”招牌的美容店大门紧闭,美容店的电话也无人接听。向公寓门口的保安打听,才知道这家美容店已经不做了。保安说,这几天也有不少买了美容卡的顾客来打听美容店的下落,可是没人知道它搬哪儿去了。找物业,物业说业主和租户的事情,他们没有资料备案,也无权干涉。

  当张女士决定要该美容店总店问个究竟时,发现一连好几天总店的电话居然也无人接听。向另一家连锁店询问得知阳光100店“黄了”,但是这家分店的服务员也说不清楚该找谁。张女士打电话向公安机关咨询,工作人员说,最好能多找几位买卡的消费者,损失加起来超过5000元,然后一起报案。张女士又把电话打到“12315”投诉热线,接线小姐说,必须是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能找到的情况下,“12315”才能调解消费纠纷。

  听了这话,张女士犯了愁:自己不认识其他顾客,联合起来报案不容易;美容店消失,靠个人力量找到它更难。那么,消费者的损失谁来管呢?

  笔者在看到上则报道后提醒消费者,当你在美容店消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依照以下方式进行

维权

  1.如果与美容店已签合同,那么就依照合同法规定进行维权。《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民法通则》: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2.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向美容店所在地的消协或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个人或集体办美容卡数额巨大,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两万元以上的;涉嫌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应予追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涉嫌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应予追诉的规定,消费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作者:刘晓红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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