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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小费制”在南京引起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10:13 中国消费网

  在南京春秋旅行社“海南VIP贵宾纯玩双飞六日游”的行程表上有这么一句提示:“如果您对导游和司机的服务十分满意(不是九分满意),请每人每天付小费5元(人民币)。”该社总经理冯钧新说,“这完全是自愿性质的”,给不给、给多少都看客人乐意,打出“每天5元”的字样只是给游客做个参考标准。但是,他强调,旅行社规定导游不可以此来引导或误导游客,更不允许开口索要小费。

  据冯钧新介绍,由于中国人普遍没有支付小费的习惯,因而目前只在海南VIP团内尝试推出。因为旅行社承诺VIP团全程没有自费景点、不安排购物,而报名这种线路的客人素质普遍较高,即使不愿付小费,也会表示理解。操作几个月下来,约有30-40%的客人主动支付了小费。

  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但是,不同的人对此理解不同。江苏省和南京市两级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均表示,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不允许导游主动向客人索要小费,坚决禁止回扣。而对于旅行社推出的“顾客满意请付小费”举措是否违规,却未予表态。

  一位旅游业内人士说,目前相关法规中所确定的“不允许”的行为,是指包括导游在内的旅游系统职工“私自”索要小费。但是,现在旅行社将责任揽到了自己身上,就成了一种公开的企业行为。而在相关法规中,却又找不到“不允许”或“允许”旅行社以“公家”身份提示游客支付小费的相关规定。但是,市民殷薇认为,导游带团是代表旅行社提供服务,既然国家规定导游不能索要小费,导游所代表的旅行社就同样不能索要小费。

  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晓峰则认为,旅行社此举是否违规,还要根据其有无索要的事实而定。他说,旅行社在行程单中明示小费制,但又强调纯属自愿的做法,依照法律并不能直接认定其违反《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非旅行社或导游员,实际以诱导、误导、要挟、强迫等方式让游客付小费。

  “导游小费制”是否可以激励导游提供更好的服务,让游客享受到真正的旅游?江苏青旅虽然没有在散客团队中推行“导游小费制”,但该社副总经理潘文君认为,给导游小费,不仅是种物质刺激,也表达了游客对导游的认可,这会让导游更乐意为游客服务,“也许只是多了点微笑,讲解更卖力,但游客的感受就完全不一样了。”春秋旅行社的冯钧新认为,“导游小费制”让导游能公开拿小费,而不用靠私下拿回扣赚钱,是解决目前观光游成“购物游”“宰客游”的好办法。据了解,当旅行社的利润由于价格恶战而大幅削减后,旅行社将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导游——旅行社只在旺季时临时聘用兼职导游,甚至要求导游先行垫付团费“买团”。而收入失去保障的导游,便只能想方设法让游客加自费景点、进购物店,以此获取回扣,增加收入。如此便带来了“70—80%的投诉来自低价团”、“游客投诉最多的是导游服务质量”等普遍问题。

  但是,一些游客、旅游业专家则认为,单凭“导游小费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导游拿回扣、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一名专家算了笔账:一个30人的国内游团队,行程为5天,就算有50%的游客愿意支付每天5元的小费,那也不过375元,“地陪”人员还得和“全陪”、司机分,最后自己所余的钱很有限。他说,指望这一点钱能买来导游的“廉洁”和高质量服务,“未必现实”。(编辑:石淼)

  作者: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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