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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力堵资产低估黑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09:53 中国消费网

  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交易价低于评估价的90%时应暂停交易;今日起实施

  记者昨日从国资委获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颁布,并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特别指出,当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
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

  该《办法》的适用企业范围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专家认为,该《办法》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等方面作出了硬性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中介机构应与企业负责人无利益关系

  根据《办法》规定,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当企业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这些情况包括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等13种情形。

  对于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办法》进行了相关限制。其中明确指出该评估机构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应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并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刘澄认为,过去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很多是隐性流失,交易的一方利用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变动缺乏及时有效的了解,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国有资产,造成了事实上的资产流失。

  刘澄指出,《办法》实际上是制定了“国有资产进行交易时的一般程序”并提出了相关监督管理办法。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

  对于企业的评估过程,《办法》中指出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办法》明确规定,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在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的处罚措施。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燕京大学校长华生认为,该办法是国资管理规范化一个重要的步骤。同时规范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改革收紧了,规范的做法和改革并不对立,这对于推动国资下一步改革是有利的。(编辑:刘洋)

  作者:

新京报王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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