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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凌云:必须警惕节约道德名义下的反法律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 09:33 新京报

  雁滩某公司告示栏里张贴出了这样一条规定,在员工当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为厉行节约,传承美德,自8月28日起,凡我公司员工,外出就餐必须自带筷子,凡违反规定者,每人一次处以10元罚款,连续违反3次或拒不执行者予以开除……每个员工在进入公司时,公司蒋经理将亲自检查其是否携带筷子。(8月30日《西部商报》)

  现在,全社会都提倡节约,该公司鼓励员工节约、传承美德这本来无可厚非。但是我
们应该清楚,节约与否是一种道德行为,它主要靠个人的道德自律和社会公约。而且由于价值观、富裕程度等原因,节约的标准也因人而异。你吃10元的盒饭或许都觉得那是奢侈,别人吃大餐或许都觉得自己是在厉行节约。因此,什么算节约,怎么做才算节约等并没有统一的概念。基于此,国家也并没有从法律和政策上对节约给予硬性规范和界定。

  其实,不管是有钱人还是普通人,每一个人心中都有一本“节约经”,他们都会有意或无意地按自己的方式进行节约。而该公司出台的硬性规定员工必须统一“节约方式”,否则便予以惩罚,孰不知“欲速则不达”,这样不但无助于员工树立正确的节约意识、环保意识,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司的做法还是对他们合法的劳动权利的侵犯和剥夺。

  《劳动法》规定,公司不得无正当理由就解除

劳动合同。而员工带不带筷子并不影响其正常工作,并不影响公司日常运作,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无悖离之处。试问公司又何以能因为此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员工呢?而公司强行将不带筷子与开除措施捆绑,员工就随时可能面被开除的危险,其合法权益随时可能遭遇威胁。

  毋庸讳言,我国的国情不允许我们奢侈浪费,我们应当支持和鼓励节约行为。但同时我们更应该知道,相关的节约措施和行动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健康地进行。而为了所谓的“节约”而侵犯的员工的合法权益,置传统道德于反法律的境地那就有点本末倒置、得不偿失了。我们必须警惕这种“节约”道德名义下的反法律行为。

  姜凌云(南京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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