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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规定:商品房缩水超3%购房者可获双倍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15:09 中国消费网

  吉林省长春市商品房面积“缩水”超过3%,购房者有望获“缩水”面积房款双倍赔偿。这是此间召开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作出的规定。

  商品房买到手后其面积与购房合同不符怎么办?长春市这部《条例》草案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
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交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面积如果“过分”缩水,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这部《条例》草案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

房价款由
房地产
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编辑:盛秀华)

  作者:法制日报梁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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