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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群发成疑难病症 专家会诊开出根治良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4:56 中国消费网

  垃圾短信陷阱越来越隐蔽

  [新闻背景]“好久没见了,你最近还好吗?”、“又到周末了,今晚去哪吃饭呀?”家住成都市双楠小区的余女士告诉笔者,她经常收到如此莫名其妙的问候短信,发信的也全是陌生号码。出于好奇,她有几次随手回复了一条“你是谁?”哪知她查询话费后才猛然发现,每回复一次这样的短信,几元钱的信息费就被别人骗走了。余女士说,每天晚上,当她
昏昏欲睡时,往往会被剧烈的铃声吵醒,打开手机一看,全是垃圾短信。

  垃圾短信给人们设置的陷阱几乎随处可见:长春市的孟先生因轻信一条贱卖

奔驰车的短信,致使信用卡中的34万元存款被犯罪分子窃取;北京的王先生看到某公司发的“你已中奖”的短信后,即赴沪领奖,结果发现上海根本不存在短信中所说的“浦西新华路45号”,白花了三千多元路费;而办假证、推销“三无”产品甚至介绍小姐等明显违法的短信,以及那些卖机票、开加盟店等真假难辨的商业短信更是铺天盖地,让人不堪其扰。

  据了解,眼下手机垃圾短信大致可分为3大类:一类是“骚扰型”,多为一些无聊的恶作剧,甚至是“黄段子”;另一类是“陷阱型”,以骗取用户钱财为目的;第三类则是令更多人头痛的、接二连三的广告短信。

  烦人的垃圾短信真的就无法根治吗?

  [法律人士点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陈柏新:垃圾短信大部分都是由短信群发公司发送出去的,他们往往使用短信群发器在短时间内群发上万甚至几十万条短信,通过外省的手机卡号,利用省与省之间话费结算时间的空隙进行资费透支。因此待运营商反应过来透支金额已无法挽回了。

  恶意透支短信资费金额较大时有可能涉嫌诈骗罪,因为该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利用省际话费结算时间的空隙对短信资费恶意透支,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显而易见;其次,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为逃避短信运营公司对话费的追缴,通过伪造或虚构身份或者购买无需身份证件的短信卡等与短信运营商缔结短信服务合同,利用短信省际结算时间的空隙恶意透支,其后没有归还的意图与表现,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在客体方面,这种行为侵害了短信运营商的财产权,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思萱:所谓短信广告是指通过短信这种媒介,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如果短信广告发布未经接受者同意、包含非法内容或具有其他构成垃圾短信的情形则构成违法广告。目前我国所谓的短信广告公司大部分都是没有广告经营资质的公司,这些短信广告公司发布的短信广告都是违法广告。

  如果短信广告公司发布具有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广告,比如说发布办假证、卖枪支等违法信息,就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短信广告公司在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短信广告公司应承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法律责任,即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停机狙击骚扰合法性受质疑

  [新闻延伸]日前,上海市公安、电信和银行联手出台新举措,上海市民被短信骚扰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经过甄别和查证,发出骚扰短信手机可能被停机,骗取汇款的账户可能被冻结。在短信骚扰已成为公害的今天,上海市的这一举措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判定“黑短信”。这一新行政手段是否合理合法,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权威分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发送有害短信便给停机,并不是一个好办法,此项措施的出台太贸然。电信服务里包括了短信服务,这里有合同的问题。如果信息确实违法,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但是不能强行终止合同。停机了,如果对方申请另一个号呢?如果对方说,我再也不发有害信息了,你给我开机吧,下一步该怎么做,所以,单方面撕毁合同不对,也不是什么好办法。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朱巍:这项措施目前还缺乏法律依据。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公民享有通讯自由,任何人未经法律程序无权对他人的通讯信息加以检查,如果需对通信内容进行监控,应由公安、检察和国家安全机关,在履行一定程序后才能进行。

  其次,垃圾短信难以界定,如果由短信运营商去界定每一条短信是否属于垃圾短信显然在现行的技术背景下不太可行,而且也不应对短信运营商课以太多的责任。

  再次,短信用户与短信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接受服务与提供服务的法律关系。擅自停机有可能让短信运营商陷入违约的困境。在现行情况下,惟一可行的办法即短信运营商在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当用户发送的短信涉嫌垃圾短信时,其有权拦截该短信。

  民法典草案有相关规定

  [权威消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我国目前还没有对电话及短信骚扰进行专门立法。但北京市朝阳区以前曾有因用黄段子进行

性骚扰而获罪的案例,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其他人格利益”的解释。民法典草案中规定了人格权中的隐私权,但由于未生效,目前法庭还是援引民法通则中的“其他人格利益”。而2004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发送黄色短信达200条,可判刑3年,但似乎至今并无现实案例。

  行政法方面,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涉及了对骚扰短信和黄色短信的处罚,规定传播骚扰和黄色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行政拘留和罚款。

  巧妙立法设计防止垃圾短信

  [专家支招]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周文柱:治理垃圾短信既要从采取技术手段进行防止,也应当进行巧妙的立法设计。

  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003年开始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个人信息屡受侵害的状况有望得以改变。因为根据这一专家建议稿,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疗档案、职业情况等,都被列入了法律的保护范围。

  对短消息入网进行实名登记制度。当发生短消息侵权之时能够及时追究发布者的侵权责任。

  对垃圾短信进行明确界定,对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处罚,使发布垃圾短信者无利可图。

  加快垃圾短信拦截技术的发展,同时通过立法授权短信运营公司有权对不良短信进行技术检查与拦截,但是其对短息的检查与拦截应严格限制在合理范围,以免限制或侵害公民的通信自由。(编辑:李旭波)

  作者: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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