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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欠税要进行无限期追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9:44 中国消费网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了《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税务机关要对欠税进行无限期追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

  要进行无限期追缴

  国税总局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
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企业财产损失抵税不得层层审批

  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6月3日审议通过,将在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

  《办法》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等等,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对于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办法》规定包括: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以及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办法》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编辑:石淼)

  作者:

新京报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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