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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录千张就犯罪 重庆一刻录电影光盘者获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15:01 中国消费网

  一个医生业余时间刻录当前热播的电影、电视剧,并以此牟利。日前,重庆渝中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1万元。据悉,此案是我市首例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的刑事案件。

  童亚西是市中医院的医生。今年2月26日,渝中区工商、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童医生在家里搞VCD出售。接到举报后,工商和公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立即前往调查。
执法人员搜查出了4849张VCD,内容大多是当时各电视台和影院热播的《雍正王朝》、《蜘蛛侠》等电视剧和电影。

  执法人员进行鉴定后,发现所有光盘都是非法刻录,执法人员还在其家里搜出了六七千张还未来得及刻录的空白光盘。因童的行为涉嫌犯罪,警方在第二天就将其刑事拘留,同时暂扣用来刻录盗版光盘的两台电脑、三台刻录机等设备。

  8月12日,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一案。法庭上,童称自己只是业余爱好。他从电脑市场购来空白的光盘,然后刻录一些有看头的电影、电视剧,直接销售给租赁影碟的店铺;有时也为影碟店老板加工,根据影碟店老板的要求,刻录老板们需要的碟子,自己从中收取每张1.5元至2.5元的加工费。他的业务基本上是影碟店老板主动来找他。

  法院认为,童亚西以营利为目的,从未经过电影、电视剧版权人的许可,私下刻录发行盗版影视作品,复制数量4800多张,属于情节严重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为此判决拘役6个月、罚金1万元,并没收其用于生产盗版影视作品的全部设备。

  法官说法 : 刻录1000张构成犯罪

  侵犯著作权民事案和刑事犯罪怎样区别?怎样才构成这类犯罪?

  本案主审法官朱闯称,个人或单位两次以上侵犯他人著作权而遭吃了民事官司败诉的,或者被行政机关追究过两次以上的行政责任,而后又犯下同样错误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这种情况犯罪不以涉案金额为标准。

  对直接通过刻录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进行营利,总数量只要有1000张(份)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涉案金额上,非法经营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也构成犯罪。本案因为对其非法经营和营利的证据无法认定,他们对童的定罪量刑依据主要是根据他刻录盗版光盘的数量来定性。

  朱法官还称,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刑的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仅在他们法院是首例,在我市法院也没有听说过。

  相关背景

  刻录光盘的效益空间

  昨日,记者采访了石桥铺电脑城的业内人士李先生。李称,作为商家,一张刻录光盘收几角钱都愿意,因为这种刻录的数量多。

  一台刻录机至少可以刻1000张,按每张收取1.5元加工费,一台刻录机可以挣1500元以上。而一般刻录机的售价是150元至200元。

  刻一张光盘只要4至5分钟。一台电脑可带4台刻录机,若通过转换设备,可以带更多,一般都是多台刻录机同时操作。市场上的空白刻录盘成本一般在七八角至一元多不等,也有更低价格的,主要看进货渠道。

  但不管怎样,刻录一张光盘,除去所有成本,至少有6至7角的利润。就算是第二职业,也是高收入了。(编辑:盛秀华)

  作者:

重庆晚报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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