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跳水致残 管理方不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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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10:17 中国消费网 | |||||||||||
王某在宾馆泳池游泳时一跃而入,结果受伤并致八级残废,王某将宾馆告上了法庭索赔20万元,而宾馆认为自己已经尽了提醒责任,日前,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2月21日,28岁的王某入住位于门头沟的龙泉宾馆。当日晚9点半左右,他和两亲友一起来到宾馆游泳馆游泳。宾馆方称,王某没有从扶梯进入游泳池,而是从池边跃入水中。小王没有否认该说法。
这一跃,造成小王头部受伤,医院诊断为“颈5椎体骨折并颈髓损伤”,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 同在游泳馆的客人李某在证言中证实,事发当时,馆内有救生员,在他发现事故并呼救后,包括龙泉宾馆的救护人员在内的许多人对其进行了救护。 但王某认为,自己受伤的原因是宾馆对泳池管理不善造成的,宾馆对此存在过失。 龙泉宾馆向法院提供了现场照片,其中显示,在游泳池内的《游泳馆宾客须知》的告示牌、男浴室的特别提示牌以及游泳池四周均有严禁跳水、潜水等标志,并且游泳池内明确注明水深标志。 一中院认为,游泳池严禁跳水、严禁潜水是一般的常识,且龙泉宾馆已将规定以悬挂告示牌的方式向游泳者提示。王某忽视告示,造成其身体受到伤害,是其违反游泳馆规定的结果,故驳回诉讼请求。(编辑:石淼) 作者:新京报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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