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质鸭脖子赔出近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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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08:06 中国质量报 | |||||||||||
变质鸭脖下肚,美味儿没享受到,却惹出了“急性肠炎”。因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湖南消费者吕先生最后一纸诉状将该销售鸭脖的商场及其上级法人公司一并送上了被告席。法院最后依法判定:商场赔偿原告各种损失近千元,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事件回放: 鸭脖吃出急性肠炎
今年3月31日9点多,吕先生在湖南省邵阳市某某商场有限公司下属的福×商场(以下简称福×商场)购买了鸭脖子等熟食,当晚回家就餐,便吃了几块鸭脖子。吕先生的妻子回家后,发现鸭脖子已变味。吕先生当即给福×商场打电话,商场派了一名经理和一名食品部技术人员来到吕先生中,经核验后,承认鸭脖子的确变了味。4月1日凌晨4点左右,吕先生感觉肚子一阵一阵绞痛,随后就拉肚子。医院诊断为“急性肠炎”。4月4日,福×商场派人和吕先生一起去医院,为吕先生支付了医药费298.9元。同月11日,吕先生仍觉得肚子不舒服,又花去医疗费88.3元。事情发生后,吕先生多次与福×商场交涉,但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于是吕先生一纸诉状将福×商场及其上级法人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媒体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损失6000元。焦点: 鸭脖是不是罪魁祸首 针对原告吕先生的诉求,两被告作了口头答辩,称原告举证不足。被告认为,本案涉及的鸭脖子是合格产品,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产生腹泻与涉案的鸭脖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未举证证明其腹泻原因,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无过错。同时,原告主张的复印、打印等费用无法律依据,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也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 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食用了从被告福×商场购买的鸭脖子后,出现腹泻的症状,并被诊断为“急性肠炎”。被告福×商场承认在事发当晚接到原告的投诉,并在事情处理过程中,为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被告福×商场已经以实际行动承认了其所销售的食品有缺陷,且原告所患的“急性肠炎”与被告销售的食品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系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被告福×商场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出的部分赔偿请求过高,对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礼道歉问题,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以书面赔礼道歉的方式即可,原告主张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法院不予支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确定为500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编后: 一个小小的鸭脖子,不但苦了消费者的身体,影响了厂家的声誉,还连累销售者一起“受罪”。由此可见,不但产品的使用者和生产者需要注意产品质量,产品的销售者同样需要严把质量关。 沃尔玛雄居世界企业财富500强的龙头老大位置,黄光裕凭着国美成为中国首富,这些年零售业的普遍雄起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有名的零售连锁企业不但生产厂家信赖,广大消费者也会信赖,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销售的产品质量如何,不但和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息息相关,也与它们自身的发展息息相关,有道是“成也质量,败也质量”。严把质量关,不但不会为自己惹来官司,还可以赢得厂家与消费者两家的良好口碑,达到“三赢”。 作者:文可鑫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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