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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出来的法律漏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08:01 中国质量报

  涉及消费领域的各类维权事件逐日增多,这说明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具有一定的社会积极意义,但与此同时,有一个消极现象一直伴随着许多消费者的维权过程———消费者赖以获得支撑和保障的法律法规存在诸多漏洞,而这些漏洞被越来越多的商家发现和利用,反而成了它们的“保护伞”。下面的案例,便是一个典型。

  今年春节前,内蒙古的一位消费者买了一件“可口可乐”清爽柠檬味雪碧饮料,在饮
用时发觉其中一罐是空的。于是,他向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设在

呼和浩特市的运营中心反映这一情况。当时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先是对此事持怀疑态度,继而指责这位消费者想借机敲诈,言语无礼,态度恶劣。这令他感到十分气愤,决心讨一个说法。

  “可口可乐”呼市运营中心虽然承认了错误,但拒绝书面道歉,其理由是:“可口可乐从未向任何人进行过书面道歉,此事没有先例。”这更让这位消费者极为不解,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他又向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提出书面道歉的要求,但同样遭到拒绝。

  5月份,该消费者又向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尽管该消协积极协调,但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依然坚持自己的态度。

  据了解,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之所以不愿作书面道歉,其主要原因是,可口可乐公司担心消费者拿到书面道歉后,会做出有损于公司形象的事,因此一般只做口头道歉而不出具书面道歉。这位消费者认为,可口可乐公司不愿意出具书面道歉的真正原因,就是想拖延时间,一旦消费者的维权信心被拖得不足了,公司就可以提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即使消费者不满意,但由于心理受到长时间煎熬,承受能力大大削弱,也就将就了。可口可乐公司也许正是看到了这一点。

  这就不难理解现在为什么许多消费者维权意愿并不是很高,或仅持一种将就的消极态度面对维权事件。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漏洞。该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赔偿。但该法未就解决维权问题的时间及具体道歉方式做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不少经营者正是瞅准了这一法律漏洞,故意采取拖延战术,待消费者精疲力尽、商品保修期或者服务期结束后,问题往往可以不了了之,致使消费者难以实现其维权目的。这样的维权事件之所以越来越多,部分经营者的消极示范作用占了很大一部分原因。

  除此之外,关于对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具体处理,《消法》也未对强制执行做出详细规定。尽管一些地方也出台了针对这部法律的补充规定,如内蒙古自治区就曾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其第42条对解决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维权要求等内容,在时间上做了规定。但具体执行起来很难,原因就是消费者协会缺乏执法权力。

  目前,消费者协会只能通过法律调节介入维权事件,而这种调节缺乏执法手段,因此多数情况下,法律调节是不具备执行力的。如果消费者想通过法院来解决维权问题,维权成本就会大大提高,再加之司法程序繁琐,许多消费者并不愿走法院起诉这条路。

  现实中,类似于“可口可乐事件”的维权纠纷时有发生,而《消法》的一些漏洞也一次次被凸显出来。这种情况不仅使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很好地保护,而且从长远来看,也会对生产者和商家产生消极影响。因此,笔者呼吁:为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各种已存的法律法规应该及时得到修改和完善,同时,也希望国家权力机构能赋予消费者协会更多的权力,以提高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作者:胡立彪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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